颁布时间:2004-06-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财政厅、监察厅、公安厅、省政府法制办《关于整顿统一着装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整顿统一着装,对纠正行业不正之风,规范执法,树立行政执法部门的良好形象,减轻财政负担,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切实做好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确保清理整顿工作如期完成。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六月八日
关于整顿统一着装工作方案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监察厅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国办发〔2003〕104号)和《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做好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实施意见》(财行〔2004〕1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整顿统一着装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针对目前统一着装中存在的“过多”、“过乱”以及仿制等社会反映突出的问题,本着“谁着装、谁纠正”的原则,由各级政府和省直有关着装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整顿,坚决制止乱着装行为,维护制式着装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整顿范围与整顿方式
(一)整顿范围。统一着装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履行职能和行政执法需要,统一穿着由国家规定的制式服装。统一着装批准权限在国务院,地方各级政府、国务院各部门、省直各部门均无权批准。整顿范围包括:1.未经国务院批准的着装部门及人员;2.经国务院批准着装的,部门擅自扩大着装范围的人员;3.凡统一配发与国务院批准的统一制式服装颜色、式样雷同的行业标志服或工作服的行业及人员。
(二)整顿方式。
1.整顿工作采取自上而下、条块结合,自查自纠为主与重点检查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由各级政府和省直有关着装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的统一着装问题进行整顿。
2.中央垂直管理的国家安全部门、海关系统、国税系统和国家质检部门的口岸部分,由中央垂直管理部门按条条组织整顿工作。“整顿统一着装情况统计表”由中央垂直管理部门收集、审核、汇总。自查自纠收回的制式服装、库存服装及帽徽、臂章、肩章、大沿帽等制式标志,按国家整顿统一着装办公室的要求处理和销毁。
3.省级垂直管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地税系统及公安部门等,由省级垂直管理部门按条条组织整顿工作。“整顿统一着装情况统计表”由省级垂直管理部门收集、审核、汇总,报省整顿统一着装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自查自纠收回的制式服装、库存服装及帽徽、臂章、肩章、大沿帽等制式标志,按省整顿统一着装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的要求处理和销毁。
4.其他部门由各级政府和省直主管部门按条块结合的方式组织整顿工作。“整顿统一着装情况统计表”由同级整顿统一着装办事机构收集、审核、汇总,并逐级汇总上报省整顿统一着装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自查自纠收回的制式服装、库存服装及帽徽、臂章、肩章、大沿帽等制式标志,由同级整顿统一着装办事机构处理和销毁。
三、工作步骤与违纪处理
(一)工作步骤。整顿统一着装工作分4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2004年6月20日以前)为准备和发动阶段。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存在的违规着装问题进行摸底调查,制定整顿方案,对整顿工作作出部署,并将整顿方案和办事机构负责人及联系电话报省整顿统一着装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第二阶段(2004年7月10日以前)为自查自纠阶段。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对违规着装人员进行自查自纠,提出明确的纠正期限,按规定收缴违规发放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第三阶段(2004年8月底以前)为检查抽查阶段。由省财政厅、监察厅、公安厅、省政府法制办及省级垂直管理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重点地区和部门进行检查和抽查。各地区、各着装部门也要对所辖区域和本系统的整顿情况开展重点检查。第四阶段(2004年9月底以前)为总结报告阶段。各地区和各着装部门要在9月15日前向省整顿统一着装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告整顿情况。除报送详细的文字材料外,要如实填报“整顿统一着装情况统计表”并附软盘。省整顿统一着装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将全省整顿统一着装情况报告省政府并报财政部、监察部和国务院纠风办。
(二)违纪处理。
1.对2004年8月底以前,通过自查自纠解决了“过多”、“过乱”和仿制等问题,并已脱装的地区和部门,不再追究单位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2.对群众反映强烈、不认真自查自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地区和部门,要及时督导,责令其限期整改。
3.对拒不整改以及在2004年1月1日以后,仍然我行我素,继续批准违规着装的地方和部门,要严肃查处。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要按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典型案件要予以通报,并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四、组织领导
省里成立整顿统一着装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协调全省整顿工作。协调小组由省政府分管秘书长任组长,省财政厅、监察厅、公安厅、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的负责同志任副组长,省直有关着装部门负责同志为协调小组成员。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省级整顿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全省整顿情况的调度协调、督促检查、汇总报告等工作。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省财政厅、监察厅、公安厅、省政府法制办有关人员担任,办公室工作人员由上述部门有关工作人员组成。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着装部门也应设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加强对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领导。新闻媒体要向社会公布经国务院批准的统一着装部门及人员名单,公布各级整顿统一着装办事机构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省财政厅、监察厅、公安厅、省政府法制办各设一部监督举报电话,省财政厅:2669981,省监察厅:2027141,省公安厅:5123389,省政府法制办:6062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