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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整顿统一着装工作方案的通知

淄政办发[2004]49号

颁布时间:2004-07-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齐鲁化工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财政局、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关于整顿统一着装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整顿统一着装,对于纠正行业不正之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制式着装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树立执法部门的良好形象,节俭政府财政开支,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整顿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切实做好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确保清理整顿工作如期完成。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关于整顿统一着装工作方案

  市财政局 市监察局

  市政府法制办

  (二○○四年七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国办发〔2003〕104号)、《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做好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实施意见》(财行〔2004〕15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整顿统一着装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4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整顿统一着装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针对目前统一着装中存在的“过多”、“过乱”以及仿制等社会反映突出的问题,本着“谁着装、谁纠正”的原则,由各级政府和市直有关着装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整顿,坚决制止乱着装行为,维护制式着装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整顿范围与整顿方式

  (一)整顿范围。统一着装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履行职能和行政执法需要,统一穿着由国家规定的制式服装。统一着装批准权限在国务院,地方各级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及省、市直各部门均无权批准。整顿范围包括:

  1.未经国务院批准的着装部门及人员;

  2.经国务院批准着装的,部门擅自扩大着装范围的人员;

  3.凡统一配发与国务院批准的统一制式服装颜色、式样雷同的行业标志服或工作服的行业及人员。

  (二)整顿方式

  1.整顿工作采取自上而下,条块结合,自查自纠为主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由各级政府和市直有关着装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的统一着装问题进行整顿。

  2.中央垂直管理的国家安全部门、海关系统、国税系统和国家质检部门的口岸部分,由中央垂直管理部门按条条组织整顿工作。省级垂直管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地税系统及公安部门等,由省级垂直管理部门按条条组织整顿工作。3.其他部门由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直主管部门按条块结合的方式组织整顿工作。“整顿统一着装情况统计表”由同级整顿统一着装办事机构收集、审核、汇总,并逐级汇总上报市整顿统一着装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自查自纠收回的制式服装、库存服装及帽徽、臂章、肩章、大沿帽等制式标志,由同级整顿统一着装办事机构处理和销毁。

  三、工作步骤与违纪处理

  (一)工作步骤。整顿统一着装工作分4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2004年7月12日以前)为准备和发动阶段。各区县、高新区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存在的违规着装问题进行摸底调查,制定整顿方案,对整顿工作作出部署,并将整顿方案和办事机构负责人及联系电话报市整顿统一着装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第二阶段(2004年7月25日以前)为自查自纠阶段。各区县、高新区和有关部门对违规着装人员进行自查自纠,提出明确的纠正期限,按规定收缴违规发放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第三阶段(2004年8月10日以前)为检查抽查阶段。由市财政局、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及市直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重点地区和部门进行检查和抽查。各区县、高新区、各着装部门也要对所辖区域和本系统的整顿情况开展重点检查。第四阶段(2004年8月底以前)为总结报告阶段。各区县、高新区和各着装部门要在8月15日前向市整顿统一着装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告整顿情况。除报送详细的文字材料外,要如实填报“整顿统一着装情况统计表”并附软盘。市整顿统一着装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将对全市整顿统一着装情况报告市政府,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财政厅、监察厅和省政府法制办。

  (二)违纪处理

  1.对2004年7月底以前,通过自查自纠解决了“过多”、“过乱”和仿制等问题,对已脱装的地区和部门,不再追究单位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2.对群众反映强烈、不认真自查自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地区和部门,要及时督导,责令其限期整改。

  3.对拒不整改以及在国家规定时限以后,仍然我行我素,继续批准违规着装的地方和部门,要严肃查处。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要按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典型案件要予以通报,并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四、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组织领导,市里成立整顿统一着装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名单附后),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整顿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具体负责市级整顿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全市整顿情况的调度协调、督促检查、汇总报告等工作。

  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着装部门也应设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加强对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组织领导。新闻媒体要向社会公布经国务院批准的统一着装部门及人员名单,公布各级整顿统一着装办事机构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市财政局、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各设一部监督举报电话,市财政局:2300153,市监察局:3178347,市政府法制办:2306900。)

  附件:1.经国务院批准的统一着装部门及人员名单

  2.整顿统一着装情况统计表

  3.淄博市整顿统一着装工作协调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1:经国务院批准的统一着装部门及人员名单

  一、公安部门

  属于人民警察建制并授予警衔的在编人民警察。

  二、国家安全部门

  国家安全机关以公开身份执行逮捕或追捕任务并授予警衔的在编警察。

  三、司法部门

  监狱、劳教部门负责监狱、劳教管理工作并授予警衔的在编警察。

  四、法院系统

  法院系统在编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和司法警察。

  五、检察院系统

  检察院系统在编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和司法警察。

  六、海关系统

  属于海关建制并授予关衔的工作人员和缉私警察。

  七、税务系统

  国税和地税系统直接从事征税的工作人员。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从事市场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

  九、国家质检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在口岸从事检验检疫的工作人员。

  十、卫生部门

  卫生部门直接从事食品卫生监督的专职工作人员。

  十一、农业部门

  (一)沿海、边境水域和内陆水域从事渔政监督检查任务的专职渔政人员;

  (二)从事农业植物检疫的专职人员;

  (三)对外开放港口从事涉外渔船检验和渔港监督的专职人员。

  十二、林业部门

  从事森林植物检疫的专职人员。

  十三、交通部门

  (一)对外开放港口从事港务监督的外勤工作人员和对外籍船舶检验的专职人员;

  (二)内河港务监督工作人员。

  十四、国家海洋部门

  国家海洋局所属海洋调查船队和从事海监船工作的专职人员、船员。

  附件3:淄博市整顿统一着装工作协调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张志超(市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王修德(市财政局副局长)

  徐道光(市监察局副局长)

  徐和平(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成 员:孙星光(市法院副院长)

  靳承家(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刘 飞(市司法局副局长)

  昃道庆(市农业局副局长)

  王呈祥(市水利与渔业局副局长)

  于学祥(市林业局副局长)

  王立宪(市文化局副局长)

  王大伟(市卫生局副局长)

  谢锡锋(市环保局副局长)

  任永慧(市交通局纪检书记)

  张玉福(市房管局副局长)

  韩晓华(市农机局副局长)

  傅风才(市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郭 刚(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助理、助理调研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王修德兼任办公室主任,王学刚(市财政局行政政法科科长)、丁莉莎(市纪委纠风室主任)、蔡庭江(市政府法制办监督协调科科长)任办公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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