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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及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

潍政发[204]9号

颁布时间:2004-07-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及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现予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四年七月二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及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财政局 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四年七月十八日)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是国家为“调整水泥产业结构、治理整顿建筑水泥市场、限制袋装、发展散装”而制定的一项经济政策,是国家在清理整顿全国政府性基金的基础上,保留的国家政府性基金之一。为贯彻落实国家商务部、财政部等七部局《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和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及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加强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及使用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是专门用于发展散装水泥事业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及使用管理要严格执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23号),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和潍政发〔2002〕15号、潍政发〔2003〕53号文件规定的缴纳渠道和标准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其中,市属各开发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委托开发区相关部门代收。

  四、市、县(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要恪尽职守,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潍政发〔2003〕53号文件规定的征管范围、征收标准,做好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工作,禁止超范围、超标准征收。同时,要严格执行市经贸委、财政局、建设局《关于加强全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管工作的通知》,按照建设工程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缴返还的有关规定,按时足额地做好竣工工程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核准返还工作。

  五、财政、经贸、建设、交通、环保、质量监督等部门要按照《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要求,协同散装水泥办公室做好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工作。

  六、财政、经贸、审计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返还、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杜绝随意减免,规范使用方向。

  七、市、县(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要结合事业单位改革,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核减人员编制,改为财政预算内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杜绝“以散养人”,加大放散、用散设施资金投入。

  八、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要加强对县(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工作的指导,进一步加大对全市建筑水泥市场的政策调控力度,积极培育拓展全市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市场,为扩大招商引资,推动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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