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工[1990]1760号
颁布时间:1990-09-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市属各工业总公司(局)、市财政三、四、五分局:
根据市有关部门同总公司(局)签订的“八五”期间“两保一挂”承包协议,实现总公司对市总体承包,统一结算的要求,现对各工业总公司(局)对所属企业二次发包、落实保上缴财政收入指标提出如下意见:
1.总公司(局)对所属企业可以采用不同的承包形式,如对有的亏损企业可以承包扭亏为盈指标,承包协议要贯彻“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欠收自补”的原则。
2.各总公司(局)对市承包的一保指标要全部落实下去,不应挂帐,向所属企业分解承包上交财政收入的分年度指标合计和分年度增长比例应高于对市的承包指标和比例,以保证总公司(局)集中必要的资金和保证承包兑现。
3.各总公司(局)向所属企业分解承包上缴财政收入指标时,应区别情况进行适当合理的调整。对于企业产品涨价受益较多,税负降低、基建和技改项目投产见效并已归还完贷款的,优惠政策到期恢复征税的,联营分利等以及潜力较大的应调增承包上交指标;确实由于客观原因经济效益下降,“七五”期间没完成承包上交指标的,可以适当调减承包指标。对潜力较大应调增承包上交指标的企业不应核定过小的承包基数和递增比例,对经批准已经或准备合资、搬迁、危房翻建的企业以及出口机电产品价差增加较多的企业和上期承包任务完成不好的企业不应调增承包指标和递增比例。
4.总公司(局)对所属企业超承包上交财政收入,要实行分档分成,(包括减亏扭亏分成),分成比例不得高于对市的分成比例。
5.总公司(局)与所属企业签订承包协议的条款中,要对企业“按国家规定正确核算成本和利润”提出具体的要求,决不允许企业弄虚做假,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取经济利益,杜绝新一轮承包期内出现新的虚盈实亏。可以根据行业或企业的情况,附加考核指标。
6.“七五”期间未完成承包上交任务并未能用自有资金补足或借承包风险基金补交而未归还借款的,应在协议中规定企业“八五”承包期内继续履行负亏的责任。
7.关于在合同执行中遇有重大政策变化,对承包指标调整的条款不得超出市对总公司(局)协议中规定的内容。
8.其它有关需要由总公司(局)所属企业执行的内容在协议中要加以明确。
9.在总公司(局)总体承包指标中尚未包含的企业承包指标,由总公司(局)提出商市有关部门另行确定。
10.总公司(局)分解所属企业“一保”承包指标的方案在向下转包前,请征求一下主管财政部门的意见。
1990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