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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

陕价行发[2005]50号

颁布时间:2005-03-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财政厅

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我省降低部分省定收费标准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降低下列省定收费标准:

  (一)法制部门陕西省行政执法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由每证20元降为每证16元。

  (二)统计部门陕西省统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由每证60元降为每证40元,变更工本费由每次30元降为每次20元。

  (二)人事部门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费,收费标准由每证20元降为每证16元。

  二、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各执收单位应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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