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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财政厅、省属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5]22号

颁布时间:2005-03-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属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三月十六日

  省属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省人事厅、省财政厅)

  为积极推进省属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陕政办发〔2003〕100号),结合省属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核定工资总额

  1、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包括国家政策规定的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财政核定包干经费中日常公用支出和专项业务费的结余额、单位组织的其他收入及其结余额允许用于分配部分。

  2、根据事业单位的工作性质和经费来源,实行工资总量调控。除财政预算内拨款外、没有其他稳定收入来源的事业单位,实行工资总额控制的管理形式,此类单位工资总额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工资政策规定核定。除财政预算内拨款外、有相对稳定其他收入来源的事业单位,实行工资总额与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动态管理形式,此类单位收支结余额提取工资的比例一般控制在30%以内,年工资总额增幅原则上不得超过上年度的20%.无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实行浮动工资总额的管理形式,此类单位收支结余额提取工资的比例一般控制在50%以内,年工资总额增幅原则上不得超过上年度的30%. 3、工资总额核定程序。事业单位每年12月10日前,将本单位12月份职工档案工资花名册及汇总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厅,省人事厅结合该单位本年度人员变动、政策调资等因素,于12月底前核定该单位下年度政策规定的工资和年终一次性奖金总额。各单位年度财务决算经省财政厅批复后,应及时报送省人事厅,省人事厅根据收入结余情况,按规定追加本单位工资总额。

  二、制定分配方案

  1、事业单位制定内部分配方案要有利于吸引人才和留住人才,有利于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促进事业不断发展。

  2、内部分配方案要科学合理。在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为主体的收入分配制度,按照所聘岗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以及工作人员业务能力、学历、资历等因素确定岗位工资,按工作人员的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来确定绩效工资。要通过实行按岗位定酬、按任务定酬、按业绩定酬、工资与效益挂钩、兼职兼薪、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补充购买商业保险等多种适合单位特点的分配形式和办法,调动和激发广大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各单位在提高工作人员工资收入水平时,也要考虑适当增加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和谐发展的原则。

  3、内部分配方案要按程序报批。制定内部分配方案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方案必须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人员大会讨论通过,报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人事厅备案后组织实施。

  4、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的收入分配,可与单位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目标责任挂钩,实行效益工资、奖励工资、协议工资等分配方式。对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的年收入水平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单位职工人均收入水平的3倍;对无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的年收入水平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单位职工人均收入水平的5倍。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目标责任的考核,规范法定代表人的收入分配程序,具体分配办法由主管部门确定。

  三、实行工资专户管理

  1、纳入改革范围的事业单位就近、自主选择工资代发银行,开设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工资专户。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可单独建立工资专户,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集中建立工资专户。工资专户开户手续按照《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库〔2002〕1号)的规定办理,主管部门将事业单位工资专户开户汇总表报省财政厅备案。

  2、工资专户资金来源包括财政预算拨款、单位组织的各项收入及其结余额经批准可用于职工个人工资部分等。

  3、工资专户资金仅限于银行发放人员工资性支出,包括代缴个人所得税、个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费等。

  4、纳入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范围的省属事业单位,其财政预算内资金安排的工资经费,由省财政厅按部门预算和用款进度,将应发工资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直接转入单位工资专户;其财政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工资经费,纳入预算外资金集中支付试点的单位,实行财政授权支付,未纳入预算外资金集中支付试点的单位,由省财政厅通过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直接转入单位工资专户。单位组织的、财政专户以外其他收入安排的工资经费,由各事业单位直接转入工资专户。

  5、各单位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通过工资专户,由代理银行根据各单位自主确定的分配方案,将在职人员的实发工资转入个人工资卡。退休人员退休费属财政负担的,由省财政厅通过财政专户拨付给单位,各单位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发放退休人员退休费。

  6、事业单位应规范工资专户管理,按照资金来源渠道进行明细核算,每年年终向财政部门报送工资专户收支情况。

  四、实行经费包干

  1、省财政厅按照2004年度财政负担水平(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专项业务费、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项目支出),剔除一次性和阶段性专款,并结合单位编制情况,核定财政对单位的经费总额,实行经费包干管理,增人不增加经费,减人不减少经费。今后中央出台调整工资政策和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省财政厅结合单位性质和编制情况,按增资标准增加经费。

  2、实行经费包干管理的事业单位应根据省财政厅的统一要求,按照规定的程序编报部门预算。包干经费数额由省财政厅下达部门预算控制数时通知单位。

  五、相关配套政策

  1、纳入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范围的省属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实行聘用制(另有规定的除外),由省人才交流中心实行人事代理。部门所属新成立的事业单位所需人员,原则上从本部门其他同类事业单位中调剂解决。

  2、已实行省级住房补贴、养老补贴、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部分)补助的事业单位,现行各项补助政策不变;未实行省级住房补贴、养老补贴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部分)补助政策的财政供养事业单位,省财政从2005年5月1日起按现行标准核补给单位。省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失业保险补助,由省财政从2005年5月1日起按规定予以安排。上述各项补助纳入单位包干经费。医疗保险的大病医疗补助按现行办法执行。

  3、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个人账户部分)和失业保险费,由单位根据职工个人档案工资,按照国家和我省政策规定,每月统一向有关机构缴纳。其中,属于个人缴纳部分,由单位从工资专户直接扣缴。

  六、加强组织领导

  1、省属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由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和安排,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2、各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重要性,把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以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为契机,在所属事业单位积极推行全员聘用制和人事代理制度;要加强对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秩序的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3、各事业单位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大胆实践;要健全岗位目标责任制,加强考核工作,完善竞争激励和约束机制;要科学制定分配方案,切实规范分配秩序,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妥善处理改革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和矛盾。

  七、加强监督检查

  1、各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制定内部分配方案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上的人事和财经纪律,收入分配方案要透明、公开。严禁挪用工资专户资金、在工资专户以外进行工资性分配、拖欠职工工资和退休费以及不按政策规定缴纳职工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费等行为。

  2、省人事厅、省财政厅会同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等有关部门,要对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情况及时进行检查。凡事业单位工资发放中违反人事和财经纪律的,一经调查核实,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对工资性分配不能从工资专户支付,以及突破工资总额违规发放奖金的事业单位,核减其工资总额;属于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核减其包干经费。

  八、实施步骤

  1、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按照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原则进行。首先在已实行工资统发的省属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幼儿园、科研设计院(所)、文化、广播电视、医疗卫生等事业单位(具体名单见附件)和其他未实行工资统发的各类事业单位试行。中央驻陕代管单位参照本方案执行。

  2、从2005年1月起,对试点单位实行经费包干管理;2005年3月底前,各试行单位按本方案要求和有关规定,建立工资专户;2005年5月1日起,已实行上卡统发工资的试行单位退出财政统发工资范围,由单位通过在银行设立的工资专户发放工资。

  九、本实施方案由省人事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不再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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