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1988-10-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南京市财政局
为了加强对农村乡镇企业财务会计人员的管理,保障财务会计人员正确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所赋予的职责和权力,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企业财务会计人员应坚决贯彻国家法规,维护财经制度,严格履行《会计法》所规定的各项权力和义务,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忠于职守,廉洁奉公,树立勤俭办一切事业的良好风尚。
二、企业财务会计人员应按照改革的要求,积极参与企业的经济承包工作。财务会计人员在企业实施各种形式的经济承包责任制的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会计核算的程序和要求,正确反映企业各项经济承包指标的完成情况。
三、乡(镇)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和企业,要维护财务会计人员的权益,为其顺利开展工作创造条件,企业的重要经济决策和经济活动,应请财务会计人员参与论证和研究,企业领导要注意听取和尊重财务会计人员的意见。
四、乡镇企业应坚决贯彻执行财政部和农牧渔业部颁发的乡镇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和成本核算制度,不得自行其是。企业财会部门,要定期和向乡(镇)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自觉接受乡(镇)财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五、建立财务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以责定权,责权明确,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主管、出纳、财产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收入利润核算、资金核算、往来核算、总帐报表、稽核等,各单位可以根据行业特点、规模大小、业务繁简具体确定人员,但会计、出纳必须分设。
六、乡镇企业财务会计人员的任免,应逐步形成制度化。乡镇企业会计主管人员的选聘应具备一定的财会专业学历条件(含在市、县举办的财会培训班学习三个月以上,并取得单科结业证书),报经上级财政和主管部门考核批准,同时发给会计任用证书,企业要保持财务会计人员的相对稳定,财务会计人员的调动或任免,须办理交接手续,乡(镇)财政要会同有关部门监交,对有关财务遗留问题要提出处理意见。
七、企业财务会计人员由于抵制不正之风,维护财经纪律,或由于工作与企业领导在重大问题上产生意见分歧等原因,被企业擅自罢免会计职务,乡(镇)财政和主管部门,应该从维护财务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出发,对企业的错误处理决定进行干预。
八、市、县(区)、乡(镇)财政部门和乡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乡镇企业财务会计人员的业务进修和在职培训工作。要制订计划,建立制度,不断提高乡镇企业财会队伍的素质,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
九、乡镇企业财务会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参照全民企业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要求进行。各级财政部门应依据有关政策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这项工作,对授予专业技术职称的财务会计人员,其待遇按有关文件比照办理。
十、各级政府对在坚持财经纪律、开展增收节支、加强财务管理等方面成绩显著的财务会计人员,要给予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奖励;对于财经纪律松驰、理财不当、办事拖拉和造成重大经济过失的财务会计人员,要视情况分别给予警告、调离、免职等处分。
十一、本暂行规定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十二、乡镇合作经济组织、事业单位、村办企业的财务会计人员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