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人劳保[1999]24号
颁布时间:1999-02-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
各市县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国家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部分人员正常晋升级别工资问题的通知》(人发[1998]51号)和海南经济特区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及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人员正常晋升级别工资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均从连续三年考核优秀或连续五年考核称职的次年1月1日起正常晋升一个级别工资。下次正常晋升级别工资的考核年限从晋升级别工资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不参加年度考核或连续五年考核中有一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人员,不得晋升级别工资。其考核年限从最后一个不称职年份的次年起重新计算,符合规定条件后才能晋升。
二、首次正常晋升级别工资的考核年限从1993年起计算。如1993年至1997年连续五年考核称职(1993年工作人员的考核等次,除犯错误受行政记过、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外,均可视为称职)以上的人员,可从1998年1月1日起晋升一个级别工资。
1997年前已连续三年考核优秀并晋升了级别工资的,不再重新办理增资审批。
三、工资制度改革后,晋升职务或达到琼府办[1994]71号规定上一级别工作年限晋升了级别工资的人员,其正常晋升级别工资的考核年限从本人级别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工作人员因年度考核正常晋升了级别工资的当年又达到琼府办[1994]71号规定上一级别工作年限的,不再晋升级别工资。
四、1993年后,从事业单位调入机关的人员,原在事业单位连续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或称职年限,可与调入机关后相应的考核等次连续计算。
五、分配到机关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其1993年后在部队的工作时间,可视为在机关工作正常晋升级别工资的年度考核称职年限,与分配到机关工作的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年限连续计算。
六、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其正常晋升级别工资的考核年限,从试用期满转正定级工资的当年起计算。
七、从企、事业单位工作年限满一年以上的在职人员中招考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满并考核合格正式录用的,其试用期间可视为考核称职等次,与原在企、事业单位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合格)以上的年限累加计算,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晋升级别工资。
八、工作人员已达到本职对对应最高级别的,不再晋升级别工资。
九、工作人员正常晋升级别工资所需资金,按原资金渠道开支。
十、工作人员正常晋升级别工资,本省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其他有关规定,仍按琼人劳[1995]153号,琼人劳薪[1997]1号文件执行。
十一、本《通知》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