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农开[2001]4号
颁布时间:2001-05-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苏省财政局
各市、县农业资源开发局(办)、财政局、省农垦总公司、省滩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为了规范我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工作,提高项目评估质量和建设效益,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现将省制订的《江苏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五月八日
江苏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综合开发的前期工作,切实搞好项目评估,使项目管理逐步做到科学决策,择优立项,规范管理,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政策和规定,参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暂行办法,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评估是对拟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客观真实性及科学合理性进行审查和评价。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分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农业综合开发多种经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农业综合开发高新科技示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丘陵山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沿海滩涂围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三条 项目评估采取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动态分析和静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资金配套与偿还能力的可靠性进行综合分析论证,为项目立项提供决策依据。
第四条 项目评估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应对报告的可靠性、准确性负责。评估机构应据实评估,按理论证,做到客观、公正、科学、合理。
第二章 评估范围
第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按投资性质和规模分别由国家、省、市三级组织实施。
第六条 国家评估的范围:中央财政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专项项目及新增开发区(市、县)项目,中央财政年度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单项项目,中央财政年度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多种经营项目,国家农业高新科技示范项目,科技推广综合示范项目,农业现代化示范项目。
第七条 由省负责评估的范围:中央财政年度投资在200—500万元或省级财政年度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单项项目。
中央财政年度投资在100—200万元或省级财政年度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多种经营;省级重点示范项目;省级科技示范园区项目。
新围沿海滩涂万亩以上的工程项目。
第八条 除上述项目外,其余项目由市组织评估。
第三章 评估内容
第九条 项目评估包括土地治理、多种经营、科技及重点示范项目、沿海滩涂围垦四大类。
第十条 项目评估的具体内容:
(一)土地治理项目
1.规划科学,治理措施符合现代农业及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
2.进排水工程布局合理,水利外部条件能满足项目区的需要;
3.对旱、涝、渍、水土流失、土壤脊薄、盐碱化等制约因素,治理措施具体有力;
4.农民筹资投劳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要求能有效落实,农民参与开发的积极性高。
(二)多种经营项目
1.项目建设的目标、项目布局与厂(场)址选择及建设规模、实施方案;
2.品种新、科技含量高,原材料综合丰富、交通便利;
3.产品需求状况及产品发展前景,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
4.项目建设主体明确,运行机制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有利于企业发展和调动科研单位、科技人员的积极性。
(三)科技及重点示范项目
1.项目区的基础条件符合项目建设的基本要求;
2.项目具有技术、品种的先进性、实用性和区域代表性,推广辐射示范作用大,能体现现代化农业水平;
3.技术依托单位技术实力强,参与人员素质高,与建设单位合作、服务形式等;
4.项目的运行机制科学。
(四)沿海滩涂围垦项目
1.符合滩涂开发总体规划要求;
2.围垦的可行性,包括起围高程、海堤走向、海堤标准、堤身防护等;
3.垦区利用方向、治理措施、实施进度、投资估算、资金筹措等;
4.围垦后对水利、水产等环境的影响;
5.垦区引、排水口门位置选择;
6.垦区内部规划布局。
第十一条 各类项目均应评估如下内容
(一)资金情况
1.投资估算科学准确,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流动资金、项目管理费用等情况。
2.资金来源:包括筹资渠道可靠、资金数量足额、供给时间有保证,有切实可行的政策和措施,满足项目建设的需要;
3.资金运用:资金安排合理,符合项目目标要求;
4.财政有偿资金还款措施落实;
5.贷款利率和条件,还贷安排以及还贷能力。
(二)效益分析
1.财务状况:主要指标有:财务内部收益率,财务净现值,投资回收期、有偿资金偿还能力,对无偿还能力的项目评估时不予通过;
2.经济效益:主要指标有:百元投资现值增产量,百元投资现值增加人均纯收入,利税和净现值(需提供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3.社会效益:主要指标有:新增农产品商品量和商品率,农民增收情况、农业基本生产条件改善效果;
4.生态效益和环境保护:主要指标有:土壤有机质含量、森林覆盖率、水土流失与土地沙化改善和企业污染的治理措施。
(三)项目建后的产权主体和管护措施
1.项目建成后产权主体明确;
2.管护措施有力。
第四章 评估程序
第十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的程序为:
(一)按照分级评估管理制度,需上级评估的项目,在本级审核后,经开发和财政部门盖章按级报送。
(二)根据年度计划安排和上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主管部门提出评估的项目,提前将可行性研究报告送达咨询评估机构。
(三)评估机构组织专家组并召开评估会议,由项目建设单位汇报后,专家提出质疑,必要时专家组可到拟建项目地区实地考察。
(四)专家组集中分析,综合意见,作出评估结论,明确建议立项或作出修改、推迟立项等,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需评估的项目,在收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后20天内作出评估结论。
第十四条 评估人员责任:项目评估人员应尽职尽责,以高度负责,一丝不苟的精神,认真做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评估工作。对评估选项准确,成绩突出的,每年可予一定的奖励。由于工作失误造成评估选项不准的,追回评估费,并给予通报批评;评估人员徇私舞弊的,取消其评估资格,造成损失的,提请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评估工作由各级农业资源开发局(办)负责,会同财政部门实施,委托有咨询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写。
第十七条 各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农业资源开发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文件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