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发改收费[2004]2092号
颁布时间:2004-12-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洋浦经济发展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5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将我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药品认证管理机构对本省辖区内其他药品生产企业进行 GMP认证;向申请企业收取 GMP认证费(含受理申请费和审核费),收费标准为:
(一)受理申请赛:每个企业25O元。
(二)审核费:一个剂型(含一条生产线)14500元,每增加一个剂型可加收1500元。
二、省药品认证管理机构对本省辖区的药品经营企业的GSP认证费收费标准另行下达。
三、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向企业收取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也不得向企业摊销认证人员赴现场开展认证工作的交通、住宿等费用,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非税系统征缴,实行银行代收,收入全部上缴省本级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本文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