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人劳保薪[1999]21号
颁布时间:1999-09-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共海南省委组织部、 中共海南省委政法委员会、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
各市、县(区)党委组织部、政法委员会,各市、县(区)人事劳动保障(人事劳动)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全省各级政法委(含综治办,下同)机关部分工作人员从2000年1月1日起实行警衔津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警衔津贴的执行范围,限于各级政法委机关在编并参照执行国家公务员职级工资制的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二、警衔津贴的标准
工作人员实行警衔津贴,比照人民警察衔级执行相应的警衔津贴标准。即各衔级每月的警衔津贴标准为:二级警员64元,一级警员68元;三级警司72元,二级警司76元,一级警司80元;三级警督85元,二级警督90元,一级警督95元;三级警监100元,二级警监105元,一级警监110元。
工作人员实行警衔津贴后,其原执行公安干警工资标准高出其他行政人员工资标准的部分不再保留。
三、警衔级别的确定及审批
按照“评衔不授衔,同等条件相对应,享受警衔津贴”的原则,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条例》、《国务院批转公安部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发(1992)49号)和《首次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标准》及公安部有关评定警衔的规定,在注重德才表现的基础上,按照本人所任职务、任职年限和工作年限(满12个月为1年)确定相应的警衔级别。
首次确定警衔级别的任职年限均计算到1999年12月31日止。工作人员正常晋升警衔级别,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工作人员确定警衔级别的,审批程序为:首先由所在单位如实填写《海南省政法委机关工作人员警衔级别确定(变动)审批表》(样式附后),再分别报送省委组织部和省委政法委员会审批,省委政法委机关的工作人员,其警衔级别的确定报省委组织部审批;市、县(区)委政法委机关工作人员警衔级别的确定,经市、县(区)委组织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省委政法委员会审批。
工作人员警衔级别确定后,依照原省人事劳动厅、省财政税务厅琼人劳薪[1996]1号和原省人事劳动厅琼人劳薪[1996]4号文件规定,报经同级人事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给相应的警衔津贴。
四、发放办法及其它规定
(一)工作人员警衔津贴按月发放。
(二)工作人员调离政法委机关或离退休后,其警衔津贴即行取消。
(三)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根据警衔级别升降的情况,其警衔津贴分别按晋升或降低后的警衔级别执行,并从晋升或降低的下月起计发。
(四)新调入人员,从确定警衔级别的下月起执行警衔津贴。
(五)新吸收录用人员见习期(试用期)间不执行警衔津贴,待转正确定行政职务后,根据所任职务按规定确定警衔级别,并从确定,警衔级别的下月起执行警衔津贴。
五、经费采源
各级政法委机关工作人员发放警衔津贴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解决。
六、组织领导
我省各级政法委机关工作人员实行警衔津贴,是省委、省政府对广大政法委机关工作人员的关怀。为了保证警衔津贴发放工作的顺利实施,各地一定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执行政策,不得乱开口子。凡违反政策规定者,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人的责任。
七、本通知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日
海南政法委机关工作人员警衔级别确定(变动)审批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