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1988-11-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南京市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健全建农基金制度,增加农业投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增强农业后劲,促进粮食生产,特对建农基金的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建农基金来源及征收标准
1、市、县(郊区)、乡(镇)的地方机动财力,应提取一定比例为本级建农基金,市撮比例不得低于当年机动财务力的百分之二十,县(郊区)、乡(镇)提取比例分别不得低于当年本级机动财力的百分之四十和百分之五十。
2按乡(镇)、村办企业的在职职工人数,在国家规定的现行计税工资标准上,在每人每月六至十元的范围内啬计税工资额,逐月提取并列入成本。亏损企业和人均利润在三百五十元以下的企业不提。
3乡(镇)、村办企业奖金税的全部以及农村个体工商户上交所得税留乡部分的百分之五十。
4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本身提取的公共积累,按规定应用于农业的部分。
5由征用土地单位支付的补偿费按规定应返还用于农业生产的部分,以及各级财政部门征收的耕地占用税,按规定留成部分,原则上应全部充作建农基金。
6从事工商建运服的经济联合体、专业户和个体工商户,按纯收入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上交的公共积累。
二、建农基金的使用原则和投向
1、建农基金原则上哪级提取哪级使用,对于涉及跨村、跨乡(镇)的重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须由建农基金列支的,可根据各自受益程度,由上级财政和上级主管部门裁定应分摊的份额。
2对于过去得到国家或上级部门投资,目前农业基础较好暂不需要开支建农基金的乡(镇)村,上级政府可以抽调其提取的建农基金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作为上级建农基金基数。
3建农基金是专门用于农业生产建设方面的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部门、任何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或占用。
4建农基金的主要投向:(1)农田水利基本建设。(2)农业机构设备购置。(3)农用道路、桥梁、涵闸、林网。(4)农业服务体系的基本设施建设。(5)建设乡(镇)村电力线路和其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基础设施。
三、建农基金管理机构及有关管理制度
1、建农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工商行政、税务、银行、农业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有关建农基金的收支管理工作。
2建农基金实行定期上缴和专户存储制度。本暂行规定第一条中二、四、六项应逐月上缴,其他各项可视情况定期收缴或年终一次收缴。年终由财政部门同有关应上缴建农基金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结算,未缴足的要补齐,多缴的在下年度应缴数中冲抵。
3缴纳建农基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主动上缴建农基金,自觉接受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对于弄虚作假、有意偷漏、拖欠甚至拒缴建农基金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应责成有关部门对其停止拨付资金、罚款以至踹销营业执照。
4建农基金实行预决算制度。财政部门要据实编制建农基金的预算和决算,并须报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核通过。同时,各级对建农基金的预决算要农级汇总报市,具体预决算编制方法和报表格式由市财政局统一制定。
5建农基金使用实行项目论证、检查、验收制度。一切使用建农基金的单位,都必须自觉接受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检查督促。
四、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解释,自批准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