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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财政局关于市直单位规范使用税务票据的通知

常财发[2005]126号

颁布时间:2005-12-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常德市财政局、 常德市地方税务局、 常德市国家税务局、 常德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市直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非税收入管理,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管理办法》,经研究,现就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规范使用税务票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直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收取的非税收入来源中,需要依法纳税的有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取得的收入,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服务性收费包括利用场地、设施、信息、知识、技术、劳动力为消费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收费等,应按税务部门规定使用税务票据。缴纳税款后的非税收入,应填开湖南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全额缴入“常德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二、涉及到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附加)、罚没收入、国有资产(资源)收益、主管部门收取的管理费等集中收入、捐赠收入、彩票公益金、非经营单位直接收取的广告收入、无主财物、市直单位依法举办培训班收取的会议费、培训费等非税收入必须使用财政票据,不得使用税务票据。

  三、市直单位领用税务票据,应按税收收入级次到同级主管税务机关或其指定的下属机关购领。已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市直单位按规定向同级主管税务机关购领,同时报市财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部门备案;未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市直单位,因临时情况需申购税务票据(含代开发票),先经市财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部门审查并提出意见,再由税务部门核准确定是否供票。

  四、税务部门、市财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部门于每季末十五日前,分别向对方单位提供市直单位相关财政、税务票据的购领情况。

  五、市直单位缴纳税款后的非税收入余额缴入“常德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后,于次月十五日前持税务部门审核盖章后的财务报表及《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二联,到市财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部门票据窗口进行资金核查,单位未及时足额缴存“常德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的,市财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部门进行稽查,财政部门暂缓预算资金拨款。

  六、市财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部门进行财政票据缴销时,发现经营服务性收费未使用税务票据的,向税务部门提供情况,必要时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追缴。

  七、市财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部门应配合税务部门每年进行市直单位使用税务票据情况检查,依法查处应使用财政票据而使用税务票据的行八、社会团体除收取会费应使用财政票据外,经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开展具有强制性的法定培训,其培训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时应办理《收费许可证》、《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购领证》,使用财政票据;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的服务,如信息、技术咨询等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时应使用税务票据,税务部门于每季末十五日前,提供此类社会团体使用税务票据情况,财政部门据此对社会团体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有违反上述规定行为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对应纳未纳税款、应缴未缴存“常德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资金一并补征补缴到位,并按相关财税法规予以处理。

  常德市财政局
常德市地方税务局
常德市国家税务局
常德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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