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

琼人劳保[1998]109号

颁布时间:1998-06-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直各企业:

  为了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加强政府对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与调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试点地区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了《海南省企业工资指导线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海南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改进和完善政府对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体系,引导企业自主分配,保证职工工资的正常适度增长,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所有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经营单位。

  第三条 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宏观调控工资总量、调节工资分配关系、合理确定工资水平增长、指导企业自主分配所采取的一种制度。其目的在于引导企业在生产发展、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适度增加工资,并为企业集体协商确定工资水平提供依据。

  第四条制定企业工资指导线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两低于”原则。即企业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在经济发展和效益提高的前提下,保证职工实际工资水平合理增长。

  (二)坚持“效益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在保证职工工资正常适度增长的同时,严格控制工资增长的盲目攀比和特殊行业及非劳因素造成的工资过快增长。对不同类别企业实行分类调控办法,逐步缩小社会收入差距。

  (三)坚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既要保证国家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又要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定的依据。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总体要求,以本地区年度经济增长率、社会劳动生产率、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主要依据,并综合考虑城镇就业状况、劳动力市场价格、人工成本水平等其他相关经济因素对工资的影响程度,制定企业工资指导线。

  第三章工资指导线的内容和形式

  第六条工资指导线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上年度本地区宏观经济形势和社会发展状况分析;

  (二)本年度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预测;

  (三)影响本年度工资分配的主要因素分析;

  (四)本年度企业工资增长建议;

  (五)其它建议或政策要求。

  第七条 企业工资指导线水平包括:本年度企业工资增长基准工资增长上线和工资增长下线。

  工资增长基准线,适用于生产发展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工资增长上线,是企业必须自觉遵守,政府允许达到的增长最高限额,适用于经济效益较快增长的企业;工资增长下线,适用于经济效益下降或亏损企业,这类企业工资可以是零增长或负增长,但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条 工资指导线采用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的形式。

  第四章工资指导线的实施

  第九条企业工资指导线实行分类调控:

  (一)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要严格执行政府制定的工资指导线,企业在工资指导线所规定的下线和上线区间,围绕基准线,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和工资来源情况合理安排工资增长。

  各企业工资增长均不得突破当年工资指导线规定的上线。对于上年平均工资水平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一倍以上的企业,其工资增长一般不超过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特殊情况确需突破基准线以上的,必须报同级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对工资水平偏高、工资增长过快的国有垄断性行业和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从严控制其工资增长。

  (二)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应根据工资指导线,积极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确定工资增长水平。在生产经营正常的情况下,工资增长不应低于工资指导线规定的基准线水平,效益好的企业可以相应提高工资增长幅度。

  第十条 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自我约束机制,加强人工成本管理和人工成本约束,使企业工资增长和经济效益增长相适应。

  第十一条 建立执行工资指导线审批、报告、备案制度。各企业应在工资指导线规定的下线和上线区间内,根据经济效益和工资来源情况提出本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并制定具体的分配增资方案。

  (一)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集体企业的分配增资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二)外商投资企业、民营、私营企业的分配增资方案,在征得本企业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后,报企业注册登记批准机关的同级人事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三)各企业应在工资指导线发布后60日内,履行本条第一、二款的报批程序,按照海南省人事劳动厅《关于核定企业工资总额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劳薪[1993]27号)规定,填写企业《工资使用手册》,报同级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签章,并根据企业增长工资分配方案,追加工资总额使用计划。

  第十二条 各企业按工资指导线增长的工资,一律按审批确认的实发工资总额列入企业生产成本。

  第十三条 各类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章工资指导线的发布和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工资指导线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拟订,征求政府有关部门、工会及总商会等单位的意见后,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核,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政府(或授权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发布。

  中央驻琼企业在不改变现行管理体制的前提下,严格执行省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并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通过审核《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监督执行。

  各市、县暂不另行制定工资指导线,统一按照全省工资指导线的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备案,认真做好本地区工资指导线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五条 企业工资指导线于每年5月30日前颁布,并及时通过省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执行期为了个日历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六章工资指导线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各级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监测和预警系统,对企业工资增长情况进行动态监测、预测,及时调控。

  第十七条 各级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县所属各类企业执行工资指导线的管理与监督检查工作。企业有下列违法违章行为之一的,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劳动部,财政部、审计署《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劳部发[1995]218号)等有关企业工资的法规、规定查处,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按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规定应安排企业工资增长而未安排的。

  (二)企业工资增长幅度超过本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上线的。

  (三)企业工资增长幅度按规定不得超过而实际超过本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基准线和下线的。

  第十八条 各级工会组织可对工资指导线的执行情况实行监督,发现企业有违反工资指导线制度的,可向同级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反映,并要求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 工资指导线中所指的工资,是指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构成范围内职工的全部工资性收入。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行。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