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教[2005]212号
颁布时间:2005-08-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各市州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
去年,我省在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全面实施了“一费制”收费办法,今年初省级相关部门又下发了“一费制”收费办法的补充通知(川教[2005]22号),对规范我省教育收费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一些地方和学校在收费过程中,没有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同时也反映出有此问题需要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加强教育收费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各地严格遵照执行。
一、关于“一费制”红线标准及新增服务性收费问题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红线”标准,是指各地义务教育阶段收费不能突破的最高限额,并不意味各地收费就要靠拢或按“红线”标准执行。各地在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时,应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和群众承受能力,不得以未突破“红线”标准为理由,偏高制定收费标准或增加收费项目。
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习必须、学生自愿、按成本定价原则。各地新增服务性收费项目必须按照规定报省物价、教育等部门批准。凡未经省上下文批准的,均属自立项目乱收费行为,各地应认真清理纠正。
二、关于杂费的开支范围问题
中小学杂费的开支,必须按照国家教育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全部用于学校为开展教学和行政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公务费和业务费,弥补学校公用经费不足。禁止将中小学的杂费收入用于发放教职工津补贴或社会保障费用等开支。各地方政府应按照规定统筹解决教职工津补贴或社会保障费用。
三、关于基层教研室及学校自印资料费用等问题
各市、县教研室发行的学生复习资料、学生单元测验题及试卷,学校自编的校本教材以及自印的复习资料、试卷等,要本着教育教学必须的原则,尽量精简优化。其费用一律在学校公用经费中开支,学校不得以此向学生另行收取任何费用。教辅资料必须坚持学生志愿原则,在省定《推荐用书目录》中选用,每个学生每学期每科最多只能选择一种教辅资料。按照规定收取的教科书、教辅资料代管费,期末必须与学生按实结算,及时、如数退还余款,严禁不结算或退费不彻底的象征性结算行为。
四、关于实验班、特长班、小班和改制学校等收费问题
各地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加强基础教育办学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基[2002]1号)精神,规范实验班、特长班、小班和改制学校等办学行为。中小学因教育教学改革确需举办实验班、特长班的,必须经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涉及学制变更的各类实验班、特长班,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各校举办的实验班、特长班均不得加收任何费用。进行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试验的学校,必须按照审批权限,初中以上学校改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小学改制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改制学校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实行独立的经费核算和人事管理,独立的校园、校舍,独立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并严格按照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改制学校的收费标准由上述同级物价部门审批。严禁以改制为“校中校”或办小班等为名提高收费标准或增加收费项目。
五、关于体检和军训收费问题
学生体检应由学校统一组织,每年一次。凡开展学生体质健康检查的学校,应按规定完成如下项目的常规检测:形态(身高、体重、胸围、发育及营养状况),机能(脉搏、血压、肺活量),视力、脊柱、四肢、皮肤、淋巴结、平足、口腔疾病、沙眼、辩色、齿、扁桃体、心脏、肺、肝脾、胃肠。其收费标准为5元/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禁止收取军训费。
六、关于规范收费公示的问题
各地收费公示栏(牌、墙)的制作和内容,由同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统一规定。按照长期、固定、醒目的原则,统一公示栏的规格、尺寸、格式及设置地点等。公示内容应该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省市相关政策文件)、收费对象、备注栏等。在备注栏内应注明举报电话和哪些应该是学生及家长自愿选择的项目。公示栏可由县统一制作,也可由学校按照要求自行制作,各行政部门不能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七、关于信息技术教育费的收取问题
各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四川省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基本配备标准》(川教函[2004]319号)、《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川教函[2005]15号)的要求,实行逐校检查验收制度。检查验收必须按照要求认真进行,重点检查验收信息技术设备条件。检查验收合格的学校,才能收取信息技术教育费,未经检查验收或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学校,不得收取信息技术费。
八、关于高中择校费问题
各地要认真执行高中择校费“三限”规定。高中择校生每年招收比例按每年学校招生人数计算,并严格控制在当年学校招生计划的30%以内;择校费标准为:省和国家示范高中每生每期不超过2500元,市州示范性高中不超过1500元,一般高中不超过1000元。必须坚持在确定的择校生最低分数线上择优录取,严禁擅自降低录取分数线和扩大择校生比例。严禁超出择校生计划以举办“计划外班”等名义额外招收高收费学生。严禁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在择校费限定金额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义务教育阶段收取借读费的借读生不再缴纳杂费。
九、切实保障学校公用经费,从根本上杜绝乱收费行为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认真按照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制定的学校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切实落实财政公用经费拨款,专款专用杂费收入,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基本需求,从源头上治理教育收费。
各级教育、物价、财政等部门和学校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认真执行中央和省有关教育收费的政策规定,加强对教育收费的监管。要在今年秋季开学前,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制定贯彻落实措施,确保从新学期起全面规范收费行为。
2005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