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价费[2004]341号
颁布时间:2004-11-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贵州省物价局 贵州省财政厅
各市(州、地)物价局、财政局、各有关部门: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2]112号)后,陆续收到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下岗失业人员的反应,对有些收费优惠政策不明确。我们针对反应问题进行了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必须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2]112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执行。
二、具体需明确事项
(一)交通部门收取的交通规费磁卡工本费是指:对下岗失业人员免收磁卡工本费,但下岗失业人员在从事公路客货运运输过程中应按规定缴纳国家和省规定的交通规费。
(二)卫生部门收取的《健康证明》(原健康合格证)属证照类收费;卫生知识培训属管理类收费,均为免交的收费项目。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