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城发[1984]90号
颁布时间:1984-03-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辽宁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 辽宁省计划委员会 辽宁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 辽宁省统计局
各市、地计委、建委、财政局、建行、统计局、房产局、住宅办(开发总公司):
城市住宅实行商品化,是把住宅建设搞活,解决小门小户建房、个人购房,集中社会闲散资金,有计划地改造旧区,进行综合治理的好办法。是改变住宅建设由国家包下来,进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大步骤。为了加快和扩大商品住宅的生产,根据省政府辽政发〔1983〕213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一、商品住宅的建设和经营
商品住宅建设要实行统一计划、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动迁、统一政策。由各市房产局或住宅建设办公室(住宅建设开发总公司)统一经营。
为了保证商品住宅的生产和信誉,在设计和施工上要实行招标总承包,并实行奖惩制。
二、计划管理和统计监督
根据商品住宅先开工,后列计划的特点和各地区每年建设的数量与可能,省里每年要下达一次商品住宅预安排计划。预安排的商品住宅计划可不纳入当年基建规模统计,在商品住宅建成销售时再纳入计划、统计。
中小单位购房的资金来源,要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在五万元(含五万元)以上的需有年度基建计划指标,经营商品房单位要向计划部门提报年度销售计划;个人购房不受指标限制。
三、资金的来源和管理
商品住宅的建设资金来源主要有以下四个渠道:(1)企事业单位购买商品房的资金;(2)个人购房的资金;(3)地方财政和城市维护建设费的补贴资金;(4)银行贷款。
为了加强商品住宅的资金管理,发挥建设银行的监督作用,凡是购买商品房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先到经营部门办理购买手续,后把资金存入建设银行,由建行按工程进度监督拨款。在资金不足时,建设银行可给予低息贷款。
四、施工质量和验收标准
商品住宅要严格按基建程序施工,坚持先地下后地上。关于市政设施、公共建筑和住宅的配套问题,要依照辽政办发〔1982〕85号文件要求执行。施工质量,要根据一九八○年制定的《辽宁省城市住宅工程竣工和交工验收的规定》,组织有关方面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购房单位或个人使用。
五、销售
商品住宅主要销售对象是居住在城镇的个人和没有建房能力的中小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销售价格可由各市商品住宅经营单位提出意见,经计划部门,城乡建设部门、建行共同协商确定,不计提利润,免交工商税。
为了鼓励个人购房,地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可给予补贴。一般按个人负担三分之一,单位补贴三分之二,一次交清者适当优待的办法。凡个人购买住宅,免征建筑税、人防费、商业网点费,以及不承担成本以外的其它费用。
六、出售后的管理
凡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或个人购买的商品住宅,产权归单位或个人所有。产权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房产政策和有关规定,服从管理,产权变动时需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变动手续。
各地可根据本地区的情况,依照本规定精神制订具体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