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财综[2003]44号
颁布时间:2003-12-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建设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药监局,各市(地、州)财政局、物价局:
根据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行政审批事项有关文件精神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3]58号)要求,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对我省涉及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财综[2003]58号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一)公安部门收取的苏蒙朝探亲邀请书工本费、特种刀具生产许可证工本费、匕首佩带证工本费、特种刀具购买证工本费。
(二)教育部门收取的自费出国留学人员高等教育培养费。
(三)建设部门收取的工程总承包资格审查发证收费(含申报费、审查费、证书费)。
(四)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审批证书费、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检测费。
(五)工商部门收取的经济合同鉴证费、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费、《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验证费。
(六)质检部门收取的防盗报警控制器生产许可证费、广播电视接收机生产许可证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许可证费、轮胎生产许可证费。
(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取的一次性输液(血)器生产许可证费、注射针(器)生产许可证费、医用培养箱产品生产许可证费。
二、下列由我省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相应取消。
(一)公安部门收取的房屋租赁许可证工本费、自行车分合式牌照工本费、《化学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本费、《化学易燃易爆物品安全储存许可证》工本费。
(二)卫生部门收取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证》工本费。
(三)体育部门收取的《贵州省体育经营合格证》工本费。
三、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后,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含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物价局)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过去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废止。
四、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缴销手续。
二00三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