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价费[2004]247号
颁布时间:2004-08-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贵州省物价局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
从2002年开始,我省在50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对规范学校收费行为,治理学校乱收费,减轻农民负担起到了重要作用,受到了贫困地区学生和家长的普遍拥护。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收费管理,治理教育乱收费,切实减轻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落实政府对义务教育的投入责任,确保义务教育持续、协调、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教财[2004]7号),经贵州省人民政府第57次省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从2004年秋季新学年开始,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现将具体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一、实施“一费制”总体原则1.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行为,完善教育收费政策,清理、降低不合理收费项目及标准,使学生的实际缴费水平有所下降,切实减轻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
2.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经费来源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学生缴费为补充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逐步加大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用经费的投入。学生缴费只是作为学校公用经费的补充。
3.按照“实事求是、合理可行”的原则,充分考虑地区间、城乡间经济发展水平、人民群众经济承受能力,分区域、分层次、分阶段确定“一费制”收费标准。
全省按照市(州、地)政府所在地、县(市、区、特区)政府所在地、农村划分为三大类;学校类别分小学、初中两类,其中普通小学分1-2年级、3-6年级确定不同的收费标准;贵阳市中心城区学校“一费制”收费标准可在市(州、地)政府所在地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20%确定。
二、“一费制”的实施范围和标准(一)实施范围。各级政府举办的普通小学和普通初中(含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及特教班)。
(二)“一费制”收费标准“一费制”标准包含杂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信息技术教育费,其具体收费标准见《贵州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收费标准》(附后)。
1.杂费标准仍按贵州省人民政府黔府办发[1999]87号文件规定执行。
2.课本费。按照教育部颁布的教学大纲和省教育厅下发的《贵州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公布的学生用书(不含教辅材料),经省物价局、省新闻出版局按国家规定核定的价格确定,农村中小学应采用黑白版教材。国家对农村家庭经济困难义务教育阶段免费提供教科书的学生,其课本费在“一费制”收费中应予扣除。
3.作业本费。根据教学计划及近三年来学生作业本实际用量情况确定作业本费,每本作业本价格应低于当地市场零售价格。
4.信息技术教育费。只能向小学三年级以上,并按省教育厅规定配备了信息技术教育设备(配置标准另文下达)、开设了信息技术教育课程的学校的学生收取。未开设信息技术教育课程的学校,必须相应扣除信息技术教育费。收取信息技术教育费的学校除生机比逐步达到外其它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1)规模:
①市(州、地)政府所在地,县(市、区、特区)政府所在地学校每校不得少于30台计算机;
②农村学校每校不得少于20台计算机。
(2)生机比:
小学(3-6年级)
①市(州、地)政府所在地每20个学生1台计算机;
②县(市、区、特区)政府所在地每25个学生1台计算机;
③农村每30个学生1台计算机。
初中
①市(州、地)政府所在地每15个学生1台计算机;
②县(市、区、特区)政府所在地每20个学生1台计算机;
③农村每25个学生1台计算机。
(3)信息技术课的学时:小学每学期不少于20学时;中学每学期不少于32学时。学生上机时应达到每人一台计算机,上机时间不得低于学时数的50%.(4)收取信息技术教育费的学校须经同级教育、物价、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方能收费,并报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如未达到以上要求的,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可纠正、取消其收费资格。
三、实施“一费制”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一)各级政府要树立公共财政观念,制定并落实我省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
1. 农村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仍按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物价局制发的(黔财教[2002]2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即小学每生每学年60-80元,初中每生每学年80-100元执行。
2.根据“地方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经费的投入,使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占生均公用经费的比例,随着经济的发展水平提高而逐步提高。从2004年起,将中小学公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我省农村中小学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最低拨款标准定为小学每生每学年10元,初中每生每学年15元。
3.城市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在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基础上上浮50%以上。具体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
4.城市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在不低于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拨款标准的基础上,由各地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和地方财力确定。
5.各级财政要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建立保障机制,确保中央和省确定的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各项资金用于农村教育经费的比例不低于50%.(二)服务性收费。坚持学生自愿,学校不得盈利,服务性收费总的平均最高标准不得超过“一费制”标准总额的原则。
1、服务性收费项目:初三补课费、农村中小学蒸饭费、社会实践费(县城以上学校,提倡学生积极参与的集体或社会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体检费(农村为驱虫费)、桶装矿泉水饮水费(县城以上学校)、校服费(县城以上学校三年或三年以上一次,农村学校不准订购校服)、教辅材料。
2、服务性收费总的平均最高标准的比例具体划分为:贵阳市中心城区不得超过相对应“一费制”标准的70%;市(州、地)政府所在地不得超过相对应“一费制”标准的60%;县(市、区、特区)政府所在地不得超过相对应 “一费制”标准的40%;除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中小学外的其他农村中小学不得超过相对应 “一费制”标准的10%.具体各项服务性收费标准由各市(州、地)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分项目从严核定,报市(州、地)政府批准执行。并报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未提供服务的项目,不得核批收费标准。
(三)县城以上学校初三适应性测试费。包括考试费、试卷费及体育考试费。初三下学期一次性收取,每生最高不得超过15元。由各市(州、地)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确定,并报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
(四)借读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合理设置学校,确保就近安排学生入学。对因自愿放弃就近安排入学的学生,学校按每生每学期300-500元向学生收取借读费。具体执行标准由市(州、地)物价、教育、财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政府审定。城市学生收取借读费后免收杂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对学生免收借读费。
(五)住宿费。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住宿费只能向住校学生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市(州、地)、县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住宿条件和学生家长的经济承受能力从严核定。并向上一级物价、教育、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一费制”收费的管理1.加强学校收费收入的管理,规范学校支出行为,禁止乱收乱支现象的发生。借读费和“一费制”中的杂费收入只能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及基建等项开支。杂费、借读费、提供住宿条件的学校按规定收取的住宿费及初三适应性测试费收入要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及时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杂费、借读费、住宿费、初三适应性测试费收入不得用于平衡政府财政预算,不得从中提取任何性质的调节基金,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平调、挤占。“一费制”中的课本和作业本费属代收费,由学校直接用于购买课本和作业本,不得计入学校收入,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信息技术教育费要优先考虑偿还计算机贷款。
2.学校收费必须实行公示制度。各地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通过规定的形式,将中小学生“一费制”收费标准、收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投诉电话等向社会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学校收费的透明度。
五、对贫困学生减免。
实行“一费制”收费管理办法后,要进一步完善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力度,落实好国家为农村家庭经济困难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的工作,力争到2007年我省农村家庭贫困的学生都能享受到“两免一补”的资助。各地对其他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学生,特别是军烈属子女、孤儿、城镇低保户子女、困难下岗职工子女等,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减免照顾。具体减免的实施办法由市(州、地)物价、教育、财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
六、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后,学校除借读费可按学期或学年向学生收取外,“一费制”标准、住宿费、初三补课费、桶装矿泉水饮水费、教辅材料费一律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
七、对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
八、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确定,收费办法及收费标准按相关政策由各市(州、地)物价、教育、财政主管部门提出实施意见报市(州、地)政府批准执行,并报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
九、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中小学不得向学生收取服务性收费、初三适应性测试费、借读费。
十、加强对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监督检查。
从2004年秋季新学年开始,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后,学校除按本通知规定向学生收费以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对违反规定巧立名目自立收费项目、自行提高收费标准、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比例的,各级物价、教育、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各市(州、地)物价、教育、财政部门要组织对所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并将有关落实和减轻学生家长经济负担情况以书面形式分别向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汇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派检查组到有关市(州、地)县检查。
十一、各级、各部门有关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的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二〇〇四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