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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财采购[2003]2号

颁布时间:2003-09-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吉林省财政厅

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各所属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纪检委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

  为进一步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科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保证政府采购资金的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对《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

  吉林省财政厅
    二00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管理,节约财政支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政府采购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统称《政府采购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当年公布的政府采购目录中规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财政性资金是指年初确定的进入部门预算的所有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及预算执行中追加的各种专项资金、基本建设资金、国债资金、国有资产变卖收入、使用国有资产担保的贷款及自筹资金等。

  第四条 凡是纳入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采购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五条 政府采购资金划拨程序:

  (一)年初政府采购预算资金的划拨属于预算内的政府采购资金,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属于预算外的政府采购资金,采购人要先到省财政厅国库处(以下简称国库处)办理预算外资金审批手续,国库处审核同意后,将资金划拨到政府采购专户;属于自筹等其他政府采购资金的,在采购活动实施之前,由采购人负责将资金足额划拨到国库政府采购专户。帐户名称:吉林省财政厅,帐号:20151515-43,开户行:交行营业部,用途:政府采购。

  (二)预算执行中追加的政府采购项目资金的划拨预算执行中追加的政府采购项目,属于预算内的资金国库处按照财政厅下达的指标文件直接归集到政府采购专户;执行中不需要划拨;属于预算外的资金要到国库处办理完预算外资金追加审批手续后由国库处将资金划拨到政府采购专户;属于采购单位自筹资金,由财政厅主管处审核确认资金来源的合法和合规性后,将来源合理的自筹资金划拨到政府采购专户。

  第六条 政府采购资金结算程序:

  (一)采购人和采购执行机构应按标书或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组织专业人员对所购货物、服务或工程进行验收,由采购人据实填报《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单》(以下统称《验收单》)。

  (二)采购人或采购执行机构在履约验收合格后,填写《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书》(以下统称《申请书》),持《验收单》、《申请书》、《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任务书》及合同副本,向政府采购办提出资金支付申请,政府采购办按照程序审核所有结算手续无误后,向国库处开出《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资金专用拨款入账通知单》(以下统称《拨款入账通知单》),国库处根据《拨款入账通知单》向供应商直接拨付政府采购资金。

  (三)采购项目验收合格,资金支付完成后,采购单位、采购人主管部门根据《拨款入账通知单》(视同财政拨款)连同供应商开具的发票按照财政厅的有关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四)采购资金如有结余,按下列两条渠道返还:

  1.采购资金全部由财政专项安排的,结余资金由政府采购办会同国库处与采购人每个季度返还结算一次。即政府采购办填写《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结余资金返还通知单》,由国库处按财政拨款渠道划拨给采购人(弄虚作假,以减少采购项目增加返还资金的,不予返还)。

  2.采购资金全部由采购人自筹安排或采购资金由财政和采购人共同安排的,在支付资金的同时,根据《拨款入账通知单》列示的退回资金数额,按采购人划入政府采购专户时的渠道退还采购人。

  第七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政府采购执行机构应自觉接受监察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凡以前发布的省级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方面的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九条 各市、州、县(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1年发布的《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书

  采购执行机构名称: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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