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民优发[2005]204号
颁布时间:2005-07-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5]52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按照民发[2005]52号《通知》中规定的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予以调整。
二、为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与全市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经市政府批准,决定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标准和在乡红军老战士、在乡复员军人、1954年11月1日以前入伍的在乡残疾军人等优抚对象的定期补助标准。具体调整标准见《北京市优抚对象定期抚恤补助标准调整表》,此次调标所需增量经费由市财政统一拨付,自2006年起列入区县财政预算。
三、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计发残疾抚恤金。根据新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此次残疾抚恤金调整取消了“伤残抚恤金”和“伤残保健金”的区别,各区县要严格按照民发[2005]52号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做好原来领取伤残保健金的在职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发放工作。
四、为了使各类优抚对象的定期抚恤补助标准更加合理,根据优抚对象的不同,确定了不同的调整幅度,各区县要对照标准,认真核实,确保定期抚恤补助金发放准确、及时,并做好2004年10月至2005年7月定期抚恤补助金的补发工作。
附件:《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5]52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