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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提高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的通知

京财商[1992]1258号

颁布时间:1992-07-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一商局、二商局、粮食局、饮食服务总公司、石油产品销售总公司、友谊商业服务总公司、友谊商业集团、百货大楼集团、东安集团、西单商场集团、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二分局:

  现将财政部(92)财商字第112号《关于提高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商业企业的具体情况作如下补充,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提高后,企业原固定资产低于新标准的,按原值从固定资产中转出,为了不影响企业“上船”和第二期承包所确定的上缴财政收入基数,其原有净值部分,按50%转入低值易耗品,待报废时,再按低值易耗品摊销办法摊入成本(费用)。

  二、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提高后,固定资产目录原则上不作调整。

  三、帐务处理办法:

  1.原固定资产低于新标准的,按原值转出,记:

  减(借):固定资金     1000元

  减(借):折旧        400元

  减(贷):固定资产     1400元

  2.其净值部分,按50%转入低值易耗品,记:

  增(贷):流动资金      500元

  增(借):低值易耗品     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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