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商[1992]1258号
颁布时间:1992-07-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一商局、二商局、粮食局、饮食服务总公司、石油产品销售总公司、友谊商业服务总公司、友谊商业集团、百货大楼集团、东安集团、西单商场集团、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二分局:
现将财政部(92)财商字第112号《关于提高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商业企业的具体情况作如下补充,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提高后,企业原固定资产低于新标准的,按原值从固定资产中转出,为了不影响企业“上船”和第二期承包所确定的上缴财政收入基数,其原有净值部分,按50%转入低值易耗品,待报废时,再按低值易耗品摊销办法摊入成本(费用)。
二、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提高后,固定资产目录原则上不作调整。
三、帐务处理办法:
1.原固定资产低于新标准的,按原值转出,记:
减(借):固定资金 1000元
减(借):折旧 400元
减(贷):固定资产 1400元
2.其净值部分,按50%转入低值易耗品,记:
增(贷):流动资金 500元
增(借):低值易耗品 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