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职[1989]218号
颁布时间:1989-03-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等
各区、县、市属各局(总公司)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有关单位:
我市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已全面展开。为适应评聘工作的发展,保证职称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经研究,现对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中发生的一些经费开支问题。在国家没有统一要求之前,暂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属各局(总公司)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所需的办公经费,可根据职称改革工作的需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由各单位自行安排。
二、各类专家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所进行的工作是繁重的脑力劳动,组织评审单位对聘请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教授,可根据不同的工作量,参照科研成果鉴定和授课报酬的有关精神,付给适当的报酬。
评审阶段举行的各类考试的命题。监考、评卷等的报酬可参照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文件执行。
三、对应聘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教授,在会议期间的来往经费,出差补助,食宿开支等,按财政部门已有的规定,由主办单位支付。
四、上述各种经费开支,属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由行政事业经费中支出,属于企业的由有关费用中开支。
五、受外单位委托代评任职资格的,可收取一定评审费用,原则上评审一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不包括请专家进行论文鉴定的费用),收费不超过50元,中级不超过30元,初级不超过20元,此项费用只供评审工作中使用,不得挪作它用。
六、各评审主管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牟取非法利益的通知精神,不得自行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标准,滥发钱物,一定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把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工作做好。
此文件从下达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