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贸[1989]838号
颁布时间:1989-06-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市经贸委、各外贸进出口公司:
为了适应外贸体制改革的需要,提高外贸企业简易建筑资金的使用效果,经研究,决定从1989年起将我市外贸企业简易建筑费改为简易建筑周转金。实行有偿使用。具体办法请按照《外贸企业简易建筑周转金管理办法》执行。
特此通知。
外贸企业简易建筑周转金管理办法为了适应外贸体制改革的需要,提高外贸企业简易建筑资金的使用效果,特制定本办法。
一、外贸企业简易建筑周转金(以下简称周转金)的使用范围,仍按国家有关简易建筑费使用范围执行。
二、周转金是财政性资金,由北京市财政局外贸处负责管理。
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外贸企业,均可向市财政局外贸处申请使用周转金。
1.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能力,能保证按期偿还周转金和支付资金占用费。
2.有经济实力较强的法人提供担保。
三、借款人应提出项目可行性分析,由担保人出具担保证明,经主管部门审批后,向外贸处申请借款。签订借款合同书后,由市财政局外贸处于合同签订7日内拨付资金。
四、借款人需按合同交纳资金占用费,月费率为3‰,拨款后7日始计算,还款时一并交纳。
五、竣工后还款。如未按期竣工,公司需在合同有效期前两周内向市财政局外贸处办理延期偿还手续,从延期之日起计交纳延期占用费,延期六个月内费率为6‰,六个月以上费率为9.45‰。
六、借款人如不能按期归还借款和交纳资金占用费,又未按期办理延期手续。由担保人负责还款和交纳资金占用费,并从规定的还款之日起,按日交纳5‰滞纳金。
七、借款人如在合同有效期内提前竣工,经过申请可酌情减收占用费。
八、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向市财政局外贸处报送《外贸企业简易建筑周转金报表》。
九、周转金须专款专用,不能擅自挪作它用。
十、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外贸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