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文[1988]2109号
颁布时间:1988-12-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市属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88)财文字第432号《颁发〈关于社会文教行政事业周转金的设置。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现对我市文教事业周转金列支科目作如下调整:
1.在文教卫生事业费开支的事业单位,凡借用“增列事业费预算指标”的周转金。一律在“其他文教事业费”款下列报支出。
2.在城市维护费、工交商事业费和科学事业费开支的单位,借用“增列预算指标”的周转金,在“其他支出”款下列报支出。
请各单位按此通知调整预算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