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1992-08-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长沙市财政局
为严格控制我市城市人口的机械增长,缓解城市基础设施供需矛盾,根据中共湖南省委〔1991〕第47次党委会议纪要,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落长沙市城市户口人员和进入长沙市区人员征收基础设施增容费。
一、征收范围和标准
(一)外地城镇户口人员和不属减免对象的"农转非"人员按有关政策规定来本市市区(含郊区)落城市户口的,每人征收基础设施增容费一万元,由进入单位、接收单位和个人一次付清;
(二)来本市市区办厂、开店等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临时人员。有经营门面的每人每月征收基础设施增容费50元;没有经营门面的每人每月征收基础设施增容费20元;
(三)外地来长设立办事处、联络处或供销站等,按批准的人数,每人每年征收基础设施增容费300元;
(四)投宿本市市区宾馆、旅社(饭店)、招待所、酒家的外来流动人员,按物价部门核定的住宿费标准的百分之十征收基础设施增容费。
二、减免对象和条件外地进入市区落城市户口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免征基础设施增容费:
(一)经省、市委批准进行交流的领导干部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二)国家分配安置的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的子女;现役军人按规定随军的配偶和未成年的子女;(三)按政策规定迁入的离休干部及其配偶和未成年的子女;
(四)大、中专院校国家统一计划内招收的新生和国家计划内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原户口在本市区的学生休学、肄业回本市的;
(五)经批准调入本市工作的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海外留学回国人员、博士研究生;
(六)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而批准"农转非"的人员;
(七)按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调入的夫妻两地分居5年以上且符合户口流向的人员;本市2‰"农转非"及科技人员家属"农转非"指标范围内不符合免征条件的人员减半征收基础设施增容费。其他人员的减免须经市委常委或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审定。上述减免对象须出示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证明,由市财政局核实批准后方可办理减免手续。
三、征收办法
(一)本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人员的基础设施增容费,由市财政局征收。计划、人事、劳动、公安、粮食等部门须凭市财政局的"基础设施增容费征收单"办理有关手续;
(二)本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人员的基础设施增容费,由市财政局委托市、区工商局会同公安局代收;
(三)本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人员的基础设施增容费,由市财政局委托市经协办代收。
(四)本规定第一条第四款人员的基础设施增容费,由市财政局委托市税务局代收。由各单位代收的基础设施增容费,按月上交市财政局。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与有关部门商定。
四、管理和使用
(一)基础设施增容费属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专户储存,免收各种税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二)基础设施增容费的使用,由市建委会同市财政局提出使用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能使用。市审计局和市财政局负责使用的监督和检查。
五、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1992年9月1日起实施。
一九九二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