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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科研单位实行经济核算制的通知”的通知

[88]京科条字283号

颁布时间:1988-12-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科委 市财政局

各主管局(总公司)、科研单位:

  现将国家科委和财政部〔1988〕国科发条字637号文“关于科研单位实行经济核算制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科研单位执行“科学研究会计单位制度”一年多的实践,提出以下几点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实行以科研课题(试产品)为对象进行核算。

  各类科研单位需要也可能以科研课题(试产品)为对象进行全面投入的核算,即按“若干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核算,以全面、准确反映科研、试产品的投入,进而核算产出效益(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使科研单位经济管理规范化,制度化,适应科技成果商品化的科技经营管理的需要。

  我市科研单位执行《科学研究单位会计制度》一年多来,部分院所已进行科研课题成本核算,曾反映纵、横向课题提供的可开支范围或承受能力往往少于“若干规定”的课题核算开支范围。这是在新、旧制度变革过程中暂时难以统一的客观矛盾。根据部分科研单位的实践,采用所内定额补贴经费。补贴经费的来源用保留事业费或自有事业发展基金,以达到科研课题成本核算的完整性。

  (二)关于固定资产折旧或使用费:

  为搞好课题核算和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对在用固定资产提取折旧或使用费的规定应积极推行。会有助于合理使用仪器,设备和房屋。也是自我积累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的一种补充。技术开发类型科研单位要对固定资产全面实行折旧,折旧率由主管局(总公司)参考本行业审定,折旧方法可以用综合折旧、分类折旧或其它适合的方法。社会公益(即包干制)科研单位也应试行提取折旧。如确因承受能力所限,要提取仪器设备使用费。

  各科研单位对现有财产要进行一次盘点清理,对已使用的仪器设备,可重新计价。房屋建筑物按原值暂不动。盘点结果(需调整帐面原值的列清册)上报主管局(总公司)核批,数额较大的要报送市财政局审批。

  个别单位如确有客观原因不能实行固定资产折旧或使用费的,应提出理由报科委核准。

  (三)科研单位完善经济核算是院所改革的需要。不仅是财会部门的工作,应在院(所)长的领导下,由各职能部门、如计划、物资、供销、后勤等部门分工合作,建立流程数据的传递责任,作好经济核算的各项基础工作。

  以上通知,请各单位依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与意见及时向我们反映。以便上报国家科委进一步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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