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控[1989]515号
颁布时间:1989-04-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各区、县、主管局、总公司:
为加强对征收专项控制商品附加费工作的管理,做到及时上交入库。现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发(1988)391号颁发的《银行结算办法》要求,具体规定如下:
一、各专控商品附加费代征单位,凡代征额在100元以上(含100)的,按转帐支票及三联送款簿结算方式,凡代征额不足100元的,按现金结算方式的办法,上交市财政局征收专控商品附加费专户存储。
二、各代征单位在填写送款簿时,要写明付款单位全称、帐号、开户行,及款项来源或用途。
本规定自1989年5月1日起实行,原规定的上交办法与本文有抵触的。以本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