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科市字[1991]第222号
颁布时间:1991-10-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财政厅
各地州市科委、物价局、财政局,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
根据国家科委(90)第7号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和国家物价局[1989]价费字672号《关于审定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精神,现就我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省科委是全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主管机关。未经省科委批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受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申请业务并收费。
2、技术合同登记收费属国家规费,各收费单位应到当地同级物价部门申请领取《行政事业收费许可证》才能收费并使用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收费专用收费收据》,其收支均应严格按照有关收费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3、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收费标准按技术合同登记金额不同分别核定为:
(1)1万元以下(含1万元)收登记费5元(不另收表册工本费,下同);
(2)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收费登记10元;
(3)10万元以上登记费15元。
4、上述收费为最终收费标准,不得层层加码或巧立名目收费。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要加强收费管理,实行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收取的费用只能用于技术合同登记的有关开支,不准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单位的奖金和福利开支。
湖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财政厅
一九九一年十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