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农[1988]1444号
颁布时间:1988-09-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市计委 市土地管理局
郊区县计划委员会、财政局、土地管理部门:
开征耕地占用税是国家为了保护耕地,开辟农业投入资金,增强农业生产后劲所采取的重要措施。各区县计划委员会、财政局和土地管理部门都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办法》。审批占用耕地和办理纳税手续中,要密切合作,互通情报,严格把关,依法强化土地管理和耕地占用税的征收工作。为了保证耕地占用税及时足额地征收入库,不漏征、不错征、不越权减免,经研究,现把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耕地占用税由财政机关负责征收,要坚持先征税后划拨土地的程序。在批准单位、个人占地后,土地管理机关应通知所在地同级行政机关和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到被占用耕地所在地的区、县财政机关申报纳税;农民到被占用耕地所在地的乡(镇)政府申报纳税;属于免税范围和经批准减税或免税的,持批准减税或免税的文件到被占用耕地所在地的区、县财政局或乡(镇)政府开具减税或免税证明。土地部门查验完税证(或减、免税证明)后,再正式发文划拨土地。
二、土地管理部门在配合财政部门征收耕地占用税的工作中,增加了一定的工作量,为了保证其工作的需要,财政部门可给予负责配合征税的土地管理部门一定的费用。
1.上述费用由市财政局按实际征收入库的耕地占用税的2%统一提取,根据各区县的需要,综合平衡后,分别核拨到各区县财政局。
2.此项费用主要用于宣传贯彻土地管理和耕地占用税政策。业务培训、经验交流和聘请人员的报酬,以及召开相应的会议和购置配合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必要的办公用品。
3.各区县要加强对这项费用的管理,使其真正用到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上。使用这项费用的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年度预算和分季用款计划,报经区县财政局审核批准后予以拨款。年度终了后,各用款单位要向财政部门编报决算。
三、本通知自1988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