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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缴纳汽车维修行业管理费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

交运总维修字[88]240号

颁布时间:1988-05-3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交通运输总公司 市财政局

行政五分局:各区县财政局,城近郊区汽车维修管理所远郊县区汽车维修管理所、各汽车维修经营者: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交通运输总公司(87)财综计字第280号,交运总维修字(87)第164号文《关于北京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汽车修理、维护和专项修理的国营、集体企业(包括第三产业和劳服企业)、个体户、中央单位、外省市、外省市与京联营、部队、院校所属单位及中外合资、外商独资的汽车维修企业自1987年3月1日起均须交纳汽车维修行业管理费。现在,有的汽车维修经营者提出缴纳的汽车维修管理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经研究,补充规定如下:

  汽车维修经营者按规定向汽车维修管理部门缴纳的汽车维修管理费由汽车维修成本列支,在“企业管理费”科目设“汽车维修管理费”项目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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