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9]京卫公字第220号
颁布时间:1989-03-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卫生局 财政局
各区县卫生局、财政局,各大专院校:
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卫计字(89)第24号《关于器官移植医疗费报销问题的复函》中,“享受公费医疗患者器官移植所需医疗费用,原则上应由公费医疗经费、单位经费和个人负担,以国家单位负担为主,个人也负担一部分”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规定如下:
一、享受公费医疗患者,根据病情需做器官移植手术者,在手术治疗过程中所需医疗费用(符合公费医疗报销范围者),公费医疗经费报销百分之八十,另百分之二十由享受单位和个人负担。其中个人负担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对个人负担确有困难的职工,单位可酌情给予补助。
二、离退休人员,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大专院校的在校生仍按现行办法不变。
三、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