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商[1989]1562号
颁布时间:1989-09-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粮食局
各区、县财政局,粮食局、粮食直属各公司,财政二分局:
现将财政部(89)财商字第178号《关于整顿粮食流通秩序控制粮食亏损补贴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粮食流通领域的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一、粮食部门和其他行业用粮单位严禁以联营或其它名义外销、外运各种平价粮油及平价粮油制成的挂面、方便面。粮食部门根据本市粮源情况,需要与外省市进行粮油品种兑换(平价兑平价)和凭全国通用粮票供应粮油食品与复制品,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执行。要严格审查本市糕点、酿造等行业用粮指标,严禁上述部门向外省市联营单位提供平价粮油货源。
二、各区、县粮食零售部门要严格执行粮油的销售有关规定,不得跨区供应非定点供应单位平价粮油。也不得将平价粮油销售给非平价粮油供应对象。
三、粮食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票证管理规定。不得收购或用物品兑换本市粮票和平价粮油销售结余指标;也不得在销售议价粮油及议价粮油复制品时,收购本市粮票;不准本市粮食部门代其他单位在外省、市收购本市粮票,套购平价粮食。
四、粮食部门今后再进行平、议价粮油品种兑换时,按以下办法处理:
1、平价粮油与议价粮油之间的品种兑换、品种调剂,要纳入计划,经市粮食局征得市财政局同意后,按计划执行,由市粮食局填开品种互换通知单,办理兑换手续。
2、企业用价值低的议价粮油兑换价值高的平价粮油原则上不能兑换,经市粮食局、财政局批准,需兑换的议价粮油只能保持5%以下的利润率,高出部分上交财政部门。
3、不同企业之间的平、议品种兑换,只互转平、议差价,各自实际支付的运杂费、装卸搬运费、调拨经营费可不互相结转。
五、要严格控制不经批准的平、议价粮油互借销售。平价粮油原则上不准借出卖议价,遇有特殊情况必须借用时,由市粮食局报商业部批准后,由市粮食局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安排,下达计划。当平价粮油库存的某一品种一时不能保证市场供应的情况下,经市粮食局统一平衡并征得市财政局同意后,可以暂借用议价粮油作平价销售,凡以前平价粮油暂借议价已销售未归还部分,应由企业购议价粮补齐。差价不足部分由企业自有资金负担,不得列企业亏损处理。
六、对粮食部门内部附营业务用粮(油),视同行业用粮(油)管理办法执行。
七、各区县财政局、粮食局请于10月底以前,将贯彻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市财政局、粮食局。
附:财政部《关于整顿粮食流通秩序控制粮食亏损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