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科条字[1993]第82号
颁布时间:1993-03-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各有关单位:
一九九○年由省科委、省财政厅联合制定的《湖南省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经过两年的实践,基本是可行的。为适应进一步改革开放的要求和"宏观管住,微观放活"的原则,省科委和省财政厅经过研究,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现下达给你们,请按此办法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科委。
附件:湖南省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一九九三年三月十八日
附件:湖南省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科技经费的管理,促进科技事业的发展,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我省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基金来源
1、财政及上级部门的专项拨款;
2、科技三项费用的有偿使用回收资金;
3、资金占用费及存款利息收入;
4、国际、国内团体及个人赠款。
第二条 基金的使用范围和项目管理
1、使用范围。科技发展基金主要用于科技成果推广、科技开发、中间试验、基础设施建设等科技发展事业。
2、项目选择原则。申请科技发展基金的项目须符合国家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符合我省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发展方向,市场前景好、技术水平高、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显著。
3、立项程序。申报项目须填写《湖南省科技发展基金项目申请表》,由所在的地(州)、市科委、财政局或省直主管部门组织可行性论证,报省科委、省财政厅审定后下达。
4、项目管理。科技发展基金项目计划下达以后,分别由各地(州)、市科委、省直主管部门按项目归口组织实施。达到预定目标;协调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帮助解决;检查经费使用情况,帮助承担单位管好、用好科技经费。
5、项目承担单位应就执行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书面总结,报主管部门和省科委,项目完成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和鉴定。承担单位应于项目完成二个月后,将项目总结报告报省科委和省财政厅。
第三条 基金的使用与回收
1、使用方法。对于科技开发和技术成果推广的项目实行有偿增值使用,全额回收或入股分红的方法。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实行无偿资助的方式,其年度经费不超过当年基金增加总数的20%.具体实施由科委会同财政部门审定下达。
2、当年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有偿使用部分可实行分成。凡委托地(州)、市科委、财政发放和回收的经费80%以上交省科委,20%以下留作地(州)、市科技发展基金。
3、回收手续费。委托单位可按回收资金额5‰支付委托手续费。
第四条 本办法自1993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