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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零售粮店经营平价粮油试行费用定额补贴办法的补充通知

[86]财商管字第996号

颁布时间:1986-12-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市粮食局

各城近郊区(不发门头沟)粮食局、财政局,市粮食储运公司、粮食公司,市财政二分局:

  市财政局[86]财商管字第516号,市粮食局[86]京粮财字第585号“关于零售粮店经营平价粮油试行亏损补贴办法的联合通知”下达后,有些单位对经营平价粮油亏损弥补问题理解不尽一致,为了正确贯彻两局的联合通知,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1、上述“联合通知”中的定额补贴款,给微利粮店的补贴,粮店应列入政策性定额补贴收入,组成企业的利润,照章纳税,税后利润转入企业留利基金,按照财政核定的各项基金比例分配;给亏损粮店的补贴,可直接转入留利基金。

  2、应由区财政弥补的粮店亏损,是指粮店正常的经营亏损。包括:粮店经营平价粮油发生的亏损、营业外收支净额、经营议价粮油利润和自产自销熟食品、复制品、早点按提成工资办法列入成本后的盈亏。上述盈亏相抵后的净亏损,由区财政核实后弥补。

  3、“联合通知”中明确给粮店的定额补贴,请城近郊区粮食局会同区财政局务必于十二月底前全部拨补到粮店。

  4、“联合通知”中的其他有关问题,仍请继续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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