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市劳险字404号
颁布时间:1987-07-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劳动局 市财政局
各区、县劳动局、财政局,市财政各分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
我市国营企业职工死亡后丧葬费和丧葬补助费一直是按《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的。近年来,由于丧事费用的提高,企业普遍反映职工死亡后丧葬费和丧葬补助费标准偏低。经研究,在《劳动保险条例》没有修改之前,本着移风易俗,节约办丧事的精神,暂按下列标准办理:
一、职工死亡后有关装殓方面的费用,即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尸、火化、骨灰盒以及存放的费用开支,在400元以内的按实际开支实报实销。
二、上述费用的开支渠道,企业仍由营业外支出(其他支出)——劳动保险费用项下列支。
三、本通知自1987年8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