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关于修订城镇居民副食补贴资金负担办法的通知

[87]财预字1225号

颁布时间:1987-12-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中央在京单位,市级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各分局:

  自1985年5月10日起,国家对肉、蛋、禽、菜等副食品价格进行了调整。为了不影响北京市城镇居民的生活水平,财政按照城镇居民户口发给副食品价格补贴,这一办法实行后,广大群众比较满意。但是两年多来,情况发生了一些变化,主要是随着改革、开放、搞活,企业生产经营不断扩大,自有资金有较大幅度的增长;而财政开支逐年加大,特别是各种补贴超过了市财政的承受能力。为了适当减轻市财政负担,经请示市人民政府批准,在不改变对城镇居民个人副食补贴标准的前提下,对补贴的资金来源和负担办法作部分修改:

  一、凡在京的企事业单位年人均留利和自有资金在2000元以上(含2000元)的,对职工的副食补贴资金,每人每月分别由市、区、县财政拨给1元,其余由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中解决。

  二、在京的企事业单位年人均留利和自有资金在2000元以下的,仍按京政发(1985)77号文件执行。即:年人均留利或人均收入不足1000元的,其职工的副食补贴,按7.5元的标准分别由市、区、县财政全额拨给;年人均留利或人均收入超过1000元,不足2000元的,其职工的副食补贴,按每人每月4元由财政拨给,其余3.5元由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解决。

  本办法自1988年1月1日起执行。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