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京医药总销字2号
颁布时间:1986-12-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医药总公司 市计生委 市物价局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市、区、县医药、药材公司、朝阳、海淀、丰台、燕山区百货公司业务科、宣武区百货公司药品科。各重点医药零售商店,各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计委物价检查所:
经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医药管理局批准。北京市由一九八七年起“实行避孕药具责任承包、计划调拨”。为此,经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原我市各医药零售商店免费供应的各种避孕药具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由免费供应改为有价销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种避孕药具的发放。仍以各级计划生育部门有计划的实行内部免费发放为主。这是我市避孕药具发放的主要渠道。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应认真加强管理,保证渠道畅通,切实做好避孕药具发放工作。
二、为方便群众零售需要,全市各区药店根据群众需要,应积极经营避孕药具,实行有价销售,经营品种城区十四个重点门市暂定为六种。库存金额3000~5000元,其他零售药店暂定为3种金额1000~2000元,各类药店都要在明显处设立专柜或专位,陈列醒目保持品种齐全。
三、销售价格。本市各医药零售药店零售各种避孕药具一律执行统一售价。不经批准不得任意变更。
四、各零售药店经营的避孕药具的进货渠道,均由各区县的计划生育委员会供应。
五、医药零售商店经营的避孕药具一律采用代销方式,由零售药店按月、季实际销售分别向各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结算。各药店可在避孕药具的销售额中,扣留百分之二十,做为企业经营管理费开支。不再向计划生育部门领取经营管理费。
六、对市计划生育委员会销售各种避孕药具。暂免征营业税;对本市各医药零售商店代销避孕药具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并暂缓代扣零售环节的营业税。
七、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做好避孕药具的供应是一项十分光荣的政治任务。各经营单位都要积极经营。作好宣传工作,提高服务质量。方便群众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