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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未实行“用车定费包干”办法的处以下离休干部增发交通费的通知

京老干字[88]20号

颁布时间:1988-06-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老干部局 市财政局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老干部局:

  根据老干部离休后“生活待遇略为从优”的原则,参照中央国家机关和兄弟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现决定给未实行“用车定费包干”办法的处以下离休干部增发交通费。具体办法如下:

  一、从1988年6月份起给处级(不含处级和享受处级待遇)以下离休干部每人每月增发交通费10元。增发交通费后,凡用车均按北京市老干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离休干部专用汽车的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京老干字〔1987〕第15号)中的有关规定收费。

  二、增发的交通费,行政事业单位在“离休退休人员费用”目内列支;企业单位在“营业外支出”内列支;商业在“其他支出”中列支。

  三、增发交通费后,原上下班交通补贴(二元)仍继续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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