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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央事业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的几项具体问题的通知

京财综[1988]197号

颁布时间:1988-03-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财政部(88)财预外字第1号《关于对中央事业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的通知》中规定:“对在京的中央部门及其所属事业行政单位实行专户储存的工作委托北京市财政局办理。”为了做好中央在京事业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的专户储存工作,现将专户储存的几个具体问题和交拨款手续规定如下:

  一、中央在京的事业行政单位,都要按照财政部的规定,将预算外资金收入,分批分期地。及时足额地存入我局在各专业银行开立的帐户。

  二、专户储存的范围

  1.中央在京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入;

  2.实行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中央在京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入。

  三、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的中央在京事业行政单位,要在年度开始前一个月向我局编报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表式附后)。季度用款计划(表式附后)要在季度开始前15天向我局报送,经我局审查同意后,根据各单位的交款情况,按季拨款。

  为了及时掌握各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实行专户储存的单位,要于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我局报送季度收支执行情况表(表式附后)。

  四、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的中央在京部门及其所属事业行政单位,不采取由主管财务部门汇总的办法,而由预算会计单位,直接向我局办理交拨款手续,并同时报送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季度分月用款计划和季度收支执行情况。

  五、财政部通知中规定的第一批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的单位,要在1988年3月31日以前,对本单位的预算外资金进行一次清理。于4月10日前将存款余额交存我局在银行开立的专户。以后按月交存,于月终后10日内将上月实际收入,属于经营性的收入按扣除成本、费用后的净收入储存,属于非经营性的收入按全额储存。不准截留或坐支。

  六、为了不影响各专业银行的信贷计划和各单位的存款利息,方便各单位存取款项,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的中央在京事业行政单位,在向我局交存预算外资金收入时,要区分原来的存款银行,分别填写“委托银行付款凭证”,将款项划交我局集中管理预算外资金帐户内。我局在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开立的帐户是:

  1.在工商银行百万庄分理处分别开立两个帐户:

  (1)8902-732科目帐号。“市财政局集中预算外资金专户”

  (2)144-02721科目帐号,“市财政局集中预算外资金专户”

  2.在市建设银行开立一个帐户:

  261-154科目帐号,“市财政局综合计划处”

  七、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的中央在京事业行政单位,都必须在原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的基础上,在资金来源类增设:“预算外结余”、“返回代管款”;在资金运用类增设:“上交代管款”、“拨出代管款”,共四个会计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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