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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科技三项计划和经费管理试行办法

湘科字[84]002号

颁布时间:1984-01-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各地(州)、市、县科委、财政局,省直各委、办、厅、局(公司),各高等院校、省属科研所:

  现将《湖南省科技三项计划和经费管理试行办法》发给你们,请组织试行。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告诉我们,以便总结经验,进一步修改。

  湖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一九八四年一月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湖南省科委是省人民政府管理全省科技工作的综合性职能机构。为了加强对科技三项计划工作的领导,逐步推行现代科学管理,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科技三项计划应贯彻党的科技发展方针,面向经济,面向社会,促进技术进步。年度计划是我省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的具体体现,应在符合规划规定的战略方向这一总原则下,有步骤、有计划地保证规划战略决策的实现。

  第三条 在计划管理中逐步推行系统工程。依据系统工程整体的、层次的、综合的、价值的和信息的观点实行计划管理和决策。相应地采用一定的数量分析方法。

  第二章 科技三项计划管理体制

  第四条 我省科技三项计划采取分级计划,分级管理的体制。年度科技三项计划不同于本年度生产计划,应实行流动计划。通过层层把关,逐项审核,成熟一批,下达一批。

  第五条 我省科技三项计划中的项目,实行“专项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办法。

  1.下列计划项目由省科委直接管理,其经费直拨承担单位,并将拨款通知单抄送有关地市科委或省直厅局。

  (1)对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有重大意义;需组织多方面协作;占用资金很多的攻关项目和重点项目。

  (2)对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有普遍意义;易于全省推广;省内外高等院校承担;占用资金较多的一般项目。

  2.全省科技三项计划中非省科委直接管理的攻关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下放给项目的主管部门(地、市、县科委或省直厅局)管理,其经费拨主管部门,由其掌握下达给承担单位,组织计划实施。

  第六条 地市科委或省直厅局根据地区或行业发展的要求,可在省分配的科技三项费用控制数内自行安排一定的重点或一般项目,也可以相应地把管理权下放到县或省直基层一级。但应报省科委备案,并服从省科委在计划管理和安排上的意见。

  第七条 科技三项计划是国民经济计划的一部分,属于指令性计划,各单位必须有领导、有措施地保证按质、按量、按期完成。由于主观原因使计划不能完成并使国家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应追究责任。

  第三章 科技三项计划的编制

  第八条 根据国家现行的财政制度和计划项目的规定,科技三项计划系指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重大科学研究项目计划。科技三项年度计划要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以生产技术方面的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为主,并重视基础研究和软科学研究,适当安排社会效益好的研究课题。

  第九条 列入科技三项计划项目的基本要求和评价原则如下:

  1.列入计划项目应满足下列基本要求的一半以上:

  (1)符合长远规划规定的任务;

  (2)有利于提高综合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有利于节约能源和非再生资源;

  (4)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和开发;

  (5)有利于生态平衡和环境保护;

  (6)有利于控制人口增长和提高人口素质;

  (7)有利于科学技术迅速转化为生产力;

  (8)有利于全社会的信息化。

  2.计划项目的评价原则如下:

  (1)有效性:项目可能达到的实际经济效益或潜在社会效益。

  (2)通用性:项目对经济或社会的适用范围和实用价值。

  (3)可行性:项目成功的概率、条件;失败的可能性,风险概率。

  (4)时间性:项目完成的速度和该项目社会需求的迫切性。

  (5)适应性:项目对关键参数或条件的灵敏度。

  (6)功能性:项目的技术深度、理论水平、先进性,承担者的素质、承担单位的条件等。

  (7)可接受性:社会心理、环境、决策机关对该项目的集体估价。

  (8)可扩展性:项目的深化、扩大、推广的可能性和快速性。

  第十条 科技三项计划项目按其重要性而分类的原则如下:

  1.攻关项目:符合第九条第1款全部基本要求、基本通过第九条第2款规定的各项评价原则,对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全局影响的项目,应列攻关计划。

  2.重点项目:符合第九条第1款6个以上基本要求,按第九条第2款衡量时仅有个别原则不符,对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局部影响的项目,应列入重点计划。

  3.一般项目:符合第九条第1款4个以上基本要求,符合第九条第2款一半原则,能解决科学技术中有一定影响的课题或具有潜在优势的科研项目,可列入一般计划。

  第十一条 科技三项计划项目的申报和审批程序如下:

  1.安排科技三项计划采取上下结合的方式:

  (1)自上而下的项目由省科委以适当的方式公布,公开招标。要求公布的招标范围,由揭标单位编报“科技三项计划项目汇总表”(附件一)和“科技三项计划项目申请表”(附件二)。

  (2)自下而上的项目由地市科委和省直厅局每年分二次(一季度末和三季度末)向省科委报送“科技三项计划项目汇总表”和“科技三项计划项目申请表”。

  2.经初选合格的项目,由省科委科研计划处复函通知地市科委或省直厅局,在接到通知一个月内填报计划任务书(附件三),经费预算超过15万元者加报可行性论证材料(附件四)。

  3.经最后批准的项目,由省科委会同有关委厅会签后行文下达科技三项计划。未获批准的项目一般由省科委科研计划处负责答复。

  第四章 科技三项计划项目的实施

  第十二条 科技三项计划下达后,大部分应用研究、开发研究项目在经费下达前应签订合同(附件三)。不能签订合同的项目,则要批复计划任务书(附件五)。签订合同和批复计划任务书按第二章第五条规定的管理分工,由项目的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第十三条 下列项目应签订合同:

  1.技术上成功把握性大的;

  2.周期短,经济效益大的;

  3.对社会经济发展意义重大的科技开发项目和地区性开发项目。

  第十四条 下列项目的经费经省财政审查同意,属于有偿使用:

  1.周期短、经济效益显著有偿还能力者;

  2.技术上成功把握性较大的开发性项目;

  3.大部分新产品试制项目;

  4.其他。

  第十五条 有偿使用项目,在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投产后增加的经济受益中,按合同规定的数额和时间,并经省财政审查同意,偿还给省科委。省科委回收的金额可暂安排为:60%作为省科委扩大的科技三项费用周转使用,其余40%报告省财政厅,并冲减下一年度省科技三项费用预算拨款。

  第十六条 为了加强责任制,所有项目均须填报“项目技术负责人登记表”(附件六)和“地市科委、省直厅局项目联系人登记表”(附件七)。

  第十七条 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主管部门可组织专题项目攻关组、协作组。必要时,可成立开发中心或开发公司,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协调攻关,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十八条 主管部门的领导和项目管理联系人,应经常到课题承担单位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督促项目的实施。年中和年底项目承担单位应向主管部门和省科委报送“项目执行情况表”(附件八)。必要时,应派人汇报情况。

  第十九条 由于科研方案更改或主要条件的变化,需要调整修订计划时,必须由承担单位填报“项目修订申请表”(附件九),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科委审定,按审定的意见执行。

  第二十条 下列情况终止计划:

  1.由于各种原因,项目无法继续进行,要中途停止,或者项目已进行完毕,但未达到计划指标时,都必须提出总结报告和财务决算,以便分析原因和总结经验教训,其经费、物资、设备听候处理。

  2.项目按计划任务书要求取得最终成果或重要阶段成果时,由项目负责单位在适当的时候填报“成果鉴定申请表”(附件十),申请上级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并形成“技术鉴定证书”(附件十一)。对于重大的科研项目,必要时可先进行技术评议(或予鉴定),以便考核项目的实际完成情况。

  成果鉴定按“湖南省科学技术成果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

  成果鉴定后,其项目计划就已终止。该项目要作出财务决算,报省科委审查,其经费、物资、设备按省科委规定办法处理。

  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好的成果,应向有关部门推荐,积极予以推广。必要时,可申请列入成果推广计划。

  第五章 科技三项经费的来源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每年从省财政预算支出中安排一定的数额作为省科技三项费用(含推广费),由省科委掌握分配。各地、市、县根据自己的财力情况,也应安排一些财力作为科技三项费用,由地、市、县科委掌握使用,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省直厅、局(公司)也要从自己掌握的资金中尽量拿出一些数额作为技术开发费用,由省直厅、局(公司)的科技部门掌握使用,推动本行业的技术进步。

  第二十二条 科技三项费用实行预决算制度。在申报、审批项目时,要列出项目的经费预算。在项目完成或中止时,要编报总决算,并提交投资效益报告。科技资金必须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或挪用。在项目进展期间要按进度分期分批拨款,拨到承担单位的所在银行的帐户,由课题负责人掌握并经单位领导和财务部门监督使用。承担单位要于每年七月和次年元月向项目的批准单位和主管部门分别报送半年和全年科研经费财务决算表。违反规定者,主管部门有权停止拨款,或者追回所拨经费。

  各级科委、省直厅、局(公司)应于次年元月底前将全年的科技三项费用(包括切块经费、负责管理的省计划下达的项目经费、地方财政厅、局、公司自己安排的经费)开支使用情况,编制汇总财务决算呈报上级科委和同级财政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于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省科委、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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