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商[1988]2282号
颁布时间:1988-12-3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市经贸委
市属各外贸进出口公司:
根据财政部、经贸部(88)财商字第126号文件和(88)财商字第555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将有关财务管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减亏(增盈)留用资金的使用
各外贸出口企业年终对根据国家下达的承包指标实现的减亏增盈留用资金中几项基金的分配比例仍应按照我市的出口经营承包任务书中的规定执行。即:试点企业利润收入留用部分的25%转入企业出口风险基金,30%转入企业自有流动资金,其余45%按5:3:2的比例分别转入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企业后备基金,其他出口公司减亏增盈留用资金的50%转入企业出口风险基金,其余50%按5:3:2的比例分别转入企业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企业后备基金。
企业减亏增盈留用资金中的职工福利基金,应专用于职工集体福利重点是购建职工宿舍。在纳入基建计划的前提下,如原有职工福利基金不足企业购建职工宿舍的开支时,须经市财政局和市经贸委共同批准,可适当动用部分后备基金,与职工福利基金合并使用,但动用款最高不得超过减亏留用资金的25%,职工福利基金不得用于发放奖金和变相发放实物。
二、关于财产损失的处理
市属外贸、工贸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属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发生的非常损失,每笔损失金额(下同)在10万元以下者(不包括10万元),由市经贸委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核销;每笔损失金额超过10万元者(包括10万元),需转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属于责任事故发生的财产损失,每笔损失金额在5万元以下者(不包括5万元),由市经贸委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核销;每笔损失金额超过5万元者(包括5万元),需转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做好会计报表的报送工作
根据经贸部、财政部联合颁发的《关于外贸企业体制改革有关报送会计报表问题的通知》精神,我市试点行业、承担国家出口任务、享受出口补贴的各外贸、工贸公司、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承担地方出口任务的其他外贸、工贸企业,需报送会计报表、半年报、年报;没有承担出口任务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需报送半年报和年报中的05表,以上各表同时抄报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