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工[1988]84号
颁布时间:1988-12-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人事局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各区、县人事局、民政局、财政局,市政府各委、办、局人事(干部)处,市属各高等院校人事处:
参照市老干部局京老干字〔1987〕第14号。市财政局(87)财行字第332号《关于给予部分离休干部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通知》精神,决定对按照劳人险〔1983〕3号《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及其有关补充规定办理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的部分工资偏低、生活困难的老工人,给予定期补助。现将具体补助办法通知如下:
一、抗日战争时期(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现月标准工资额在78元以下,生活困难的,一般可以补助到78元;解放战争时期(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现月标准工资在62元以下,生活困难的,一般可补助到62元。
二、补助方法:参照年差额计算,于每年春节前一次发给。补助金额不计入标准工资。
三、上述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发放退休金的单位予以补助,在“离退休人员费用”目内列支。
四、本通知自1988年1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