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农字[1988]第205号
颁布时间:1988-05-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财政厅
为了加强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农发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资金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收入(留地方部分)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就我省农发资金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发资金,是指以耕地占用税地方留成收入建立起来的专项资金。
二、县、市以上财政部门征收的耕地占用税,应按规定的分成比例和缴库方法缴库。乡(镇)财政所征收的耕地占用税,应全额解缴县、市,由县、市财政部门集中办理缴库。县、市以上财政部门应分成的耕地占用税收入,在财政预算中列收列支,划入银行设立“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帐户存储,实行专项管理。
三、农发资金应坚持“取之于土、用之于土、先征后用、专款专用”的原则。其基本用途为:
(一)开垦宜耕荒地、撂荒闲弃地,开发农用土地资源,扩大耕地面积。
(二)整治、改良现有耕地,改造中低产田,提高耕地质量,并优先支持发展粮食生产。
在耕地后备资源丰富的地区,应优先用于扩大耕地面积,在耕地后备资源贫乏的地区,应重点用于整治现有耕地、改良中低产田。
(三)农发资金的开支范围,限于本通知一、二项规定用途所必需的开垦、改良土地工程前期勘察、规划设计费用支出;农业机械设备、工具、材料的购置;生物措施、良种培育、繁殖支出;先进实用农业科技的示范推广等支出。
四、农发资金是国家财政为促进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增长而新增加的专项投入,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准挪用挤占,不准用于农业生产以外的其他产业,不准抵顶各级财政原来安排的和应正常增加的农业基本建设投资;不准抵顶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和农林、水利、气象部门的事业费;不准用于机构、人员的经费开支;不准用于修建楼、堂、馆、所。
五、农发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管理,耕地占用税征收单位负责办理收支业务。财政部门对农发资金的安排使用,应根据有关地区和部门提出的项目计划和可行性研究等资料,按照财力可能,择优投放或招标选优投放,并适当照顾征收耕地占用税较多的地区,经过综合平衡,合理安排使用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六、农发资金实行统筹安排和有偿使用与无偿使用相结合的办法。举办工程项目的地区或单位,应安排一定数量的自有资金(包括劳动积累)配套使用。凡有直接经济收入的经营性项目,一律实行有偿扶持,定期回收,周转使用;对只有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非经营性项目,可以实行无偿补助。
七、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发资金的管理,层层建立资金管理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投入产出挂钩。应对资金使用项目进展等有关情况进行定期反馈。财政部门与主管部门或地区、主管部门或地区与资金使用人都要分别签订合同。明确规定资金使用计划、项目完成的时限、应达到的经济效益,各方的责任和奖罚等条款,必要时还应对合同实行司法公证。
八、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地区和主管部门,对以农发资金安排实施的建设项目,及时检查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如发现有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应及时纠正,严肃处理。项目完成后,要严格验收。年度终了,按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本年度农发资金使用和效益情况。
以上各点,已经省政府领导批示同意,请各地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