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地税发[1997]49号
颁布时间:1997-02-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01号文)转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组织学习、培训,并结合重地税发[1997]23号文件《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和〈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具体问题的通知》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1996年6月6日 国税发[1996]10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已经第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1996年10月1日施行。为此,国务院发出了《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附后)。为了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通知的有关精神,做好该法施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颁布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重要意义,将学习和贯彻行政处罚法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行政处罚法的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加强廉政建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该法对原有行政处罚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进一步统一和规范了行政处罚行为。作为国家重要执法部门的税务机关,要认真学习和深入贯彻行政处罚法。各级税务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学习和培训,使广大税务干部全面准确地掌握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和各项规定,自觉遵守和执行行政处罚法。各级税务机关的领导干部,在学习贯彻行政处罚法方面要起模范带头作用。
二、认真做好地方税收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和废止工作。对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地方税收法规、规章,各级税务机关要进行认真清理,并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今后,省级和省以下税务机关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无权设定任何形式的行政处罚,对已有的行政处罚方面的规定,要明文废止。要使广大税务执法人员周知,行政处罚法生效以后,税收规范性文件不能再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三、强化对税务行政处罚的监督和检查,提高税收执法水平。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国务院通知指出: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根据本级政府或本部门的统一部署,具体组织、承担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工作。为此,各级税务机关的法制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将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抓紧抓好。今后一段时期,行政处罚的设定权、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当场处罚、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的分离制度的执行情况,将成为行政处罚检查的重点。
目前,税收执法过程中违法处罚、不当处罚的现象还时有发生,税务干部队伍执法素质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各级税务机关对这一问题要有清醒的认识。要把贯彻行政处罚法与税收执法检查结合起来,了解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加强对基层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增强其工作的责任心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
四、各级税务机关在学习贯彻行政处罚法的过程中,要重点掌握、研究该法实施后可能会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在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有关的制度建设等方面,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以书面形式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总局将在此基础上,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和统一部署,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各级税务机关要以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为契机,全面改善税收执法工作,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和执法权威,促使整个税收执法工作出现一个新面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