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综[1989]272号
颁布时间:1989-06-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财政厅
国务院国发(1989)13号《关于发布〈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办法〉的通知》已印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征收预算调节基金的任务,已由我厅分配下达,望抓紧组织落实,努力完成。
二、中央驻皖单位缴纳的预算调节基金,全额上缴中央财政;省级行政、企业、事业单位缴纳的预算调节基金,百分之五十上交中央财政,百分之五十上交省财政;行署、市、县行政、企业、事业单位缴纳的预算调节基金,百分之五十上交中央财政,百分之五十留行署、市、县财政,省财政不参与分成。省、行署、市、县分成的预算调节基金,均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使用。
三、对中央和省确定的十七个贫困县境内的城乡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征预算调节基金。
四、对原由财政管理,现留给企业的百分之三十折旧基金,免征预算调节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