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财行字[2002]56号
颁布时间:2002-06-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财政局
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规范支出管理,节约经费,扩大政府采购范围,经市政府批准,对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公务人员因公出差乘坐民用航空器购买人身保险实行定点,并按程序确定人保寿险重庆分公司渝中公司作为代理保险公司。今后各单位因公出差人员凡符合《重庆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重财行[1996]第63号的规定,需乘机出差的,其购买航空人身保险均可按本通知执行。
为了保证我市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因公出差人员购买航空人身保险定点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凡符合重财行[1996]第63号规定,需乘机出差的,购买航空人身安全保险,不分其资金的性质均可以到指定的定点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保险费由单位自行负担。
二、定点购买航空保险为一次购买,全年受保,每人保费金额66元,保额30万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1万元。保险责任范围为每次乘坐民用飞机、火车、轮船而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
三、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各单位可根据重财行[1996]第63号文的规定,确定本单位可乘机出差人员的名单,并持单位介绍信到指定保险公司代理点,按人均年66元,购买保险,或由保险公司上门服务。
四、人寿保险公司渝中公司可按本定点办法、标准受理各区县公务人员乘机保险。
五、人寿渝中公司单位地址:渝中区中山三路175号
联系人:简广平 庞夏云
联系电话:63627265 63608280 63608293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时间暂定为一年。
七、本通知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