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卫基妇发[2003]3号
颁布时间:2003-04-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建设厅
各市人民政府: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快发展我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五日关于加快发展我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为加快发展我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构建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合理分工的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增加基层卫生服务供给,更好地满足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根据卫生部等11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卫基妇发[2002]186号),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
1.实行政府调控与市场配置卫生资源相结合,推进城市卫生资源配置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加快部分卫生资源向社区转移,逐步完善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资源配置比例,增强社区卫生服务供给能力。到2005年全省所有设区的市、县级市和70%的县城驻地建成服务网络健全、人力配置合理、服务功能完善、配套政策落实、监督管理规范、适应社会需求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基本建成由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构成的城市双层卫生服务框架体系。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人口覆盖率达到60%以上,居民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就诊率达到50%以上,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满意率达到90%以上。到2010年,在全省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城市卫生服务体系。
2.加强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及其他承担社区卫生服务职能的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是社区卫生服务网络的主体,原则上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求及区域卫生规划、配备标准设置,承担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及政府下达的其他任务。为社区居民提供专项服务的门诊部、卫生所、护理院、托老所、诊所等其他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在网络中发挥重要的补充作用,可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类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主要通过调整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布局结构、优化资源配置设立要逐步将国有一级医院(含国有企业举办的一级医院)和部分适宜转型的二级医院改造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现有各类所有制形式的门诊部、卫生所、护理院、托老所、诊所等一级医院以下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纳入社区卫生服务网络管理。各地要在抓好试点的基础上加快工作进程。鼓励国有中小型医疗机构转制成民营或民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各类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都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活动。
3.鼓励大、中型医疗机构从事社区卫生服务,承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托管其他卫生服务机构从事社区卫生服务工作。
4.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力量多方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引入竞争机制,根据公平、择优的原则,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具备提供社区卫生服务基本条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自然人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精简高效的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
5.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根据居民需求,积极采用中医药、中西医结合与民族医药的适宜技术,充分发挥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特色和优势。
二、完善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的各项政策6.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扶持力度。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帮助其配备基本设备和房屋等设施。
7.在设区的市,区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应集中力量做好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市、区财政原则上要根据本地社区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的具体项目和任务及补助标准,对其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有条件的市、区政府应建立社区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用于母婴保健、计划免疫、健康教育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控制等公共卫生事业,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扶持力度。
8.各地人事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照本地综合医院的工资水平合理核定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资总额,搞活内部分配,吸引优秀卫生技术人员进社区工作。
9.各地在执行药品“收支两条线”政策时,应将弥补基本医疗支出后节余资金的15%以上用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部分可用于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生技术人员补助。社区卫生服务中的延伸性服务收入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自主分配。
10.劳动保障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项目纳入医疗保险基金应支付的范围,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费用的个人自付比例应低于在二级医院和三级医院就诊自付的比例。逐步建立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医院的双向转诊制度。
11.各级政府应将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纳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在城市新建或改扩建居民小区时,须按规划要求在公共服务设施中预留社区卫生服务用房,鼓励优惠提供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
12.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的房屋和土地等不动产,无偿提供给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期间,按国家规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3.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政府机构向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捐赠,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计算应纳税额时,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扣除。
14.随着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各地应在试点探索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促进社会力量支持、举办社区卫生服务的有关优惠政策。
三、提高社区卫生服务队伍水平15.社区卫生服务队伍由全科医生、防保医生和中医药、护理等卫生技术人员组成。到2005年,全省要形成人员数量适宜、素质较高、职责明确、分工合作的社区卫生服务专业技术队伍;设区的市要达到至少每1万城市居民有2名全科医生,有条件的城市应努力达到3名。到2010年,全省要形成有一定规模和较高水平的全科医生、防保医生和社区护理队伍。
16.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全面实行人员聘用制,建立聘后管理和解聘、辞聘制度。承办社区卫生服务的医疗机构的所需人员可以从原医疗机构聘用,也可以向社会公开招聘。非营利性机构人员的聘用,按国家和省有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制规定执行。被聘用的卫生技术人员必须具备法定执业资格,并具有省卫生厅颁发的《全科医师(社区护士)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技术人员准入制度,现已从事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但达不到岗位要求的,应予离岗培训或转岗。实行并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任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
17.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技术人员的上岗培训。各市要按照卫生部制定的全科医师、社区护士培训大纲要求,加快全科医师、社区护士的培养。省全科医学培训中心和各省级全科医学培训基地要充分发挥作用,力争到2005年使95%以上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人员得到培训。
18.鼓励大中型医疗机构人员向社区流动。大中型医疗机构可以根据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需要,在卫生行政部门统筹安排下派遣卫生技术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或利用业余时间到社区挂牌服务;也可派专家到社区坐诊,一方面为居民提供优质服务,另一方面发挥业务指导作用。以上各种形式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人员,均应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注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予以受理。
19.退休的卫生技术人员可以应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原单位应保持其退休待遇不变,卫生行政部门要为其办理执业注册。
四、严格社区卫生服务监督管理20.各级政府要加强监督管理,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区域规划,并搞好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坚持全社会参与,运用科学规划手段和市场调节机制,促进本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合理布局。
21.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举办者必须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执业。
22.全省统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志,样式由省卫生厅另行制定。
23.加强技术服务的准入管理,逐步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的行业规章、技术规范和评价标准,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执业监管;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中介组织并发挥其行业自律作用;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人员要依法严肃查处。
24.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经常听取广大居民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意见,社区居民委员会要积极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工作。
25.规范社区卫生服务项目及价格管理。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在政府定价项目之外开展的非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以及根据居民需求开展的社区卫生服务延伸性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格。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格。
26.各级政府要对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加强管理,特别是对社会办医及个体诊所应加强质量监控,严格准入制度,使之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协调发展。
27.建立社区卫生服务信息公示制度,保证医疗安全,提高服务质量。规范社区卫生服务项目及价格管理,特别是对社区卫生服务的延伸项目,要向居民公示,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报告。
28.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劳动保障部门共同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常用、急救药品目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除可经销该目录内药品外,不得从事其他药品购销活动。
五、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29.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领导,把加快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作为城市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统一认识,加强配合,积极支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建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卫生、体改、计划、民政、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建设、税务、物价、药品监管、中医药等相关部门参加的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社区卫生服务发展中的问题。建立检查、督导和评估制度,推动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