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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城市开发项目管理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4]财外第62号

颁布时间:1994-09-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财政厅

省城市开发项目办、省环保局,杭州、宁波、温州、绍兴市财政局:

  为了合理有效使用世行贷款浙江城市开发项目的项目管理费,我们制定了《浙江城市开发项目管理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随时函告省财政厅。

  浙江城市开发项目管理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一、为保障世界银行贷款浙江城市开发项目的顺利执行,管好用好项目管理费,特制订本办法。

  二、本办法制订依据:1990年12月7日世界银行备忘录,1993年2月22日世界银行[职员评估报告],1994年6月2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与各项目市人民政府签订的[项目转贷协议].三、提取办法:各子项应按照世界银行[职员评估报告]上所列的工程基本费用2.8%提取项目管理费,其中2%用于本级管理,0.8%上交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根据项目需要核拨省项目办使用。

  四、使用范围:项目管理费专项用于管理城市开发项目的各级项目办的业务开支。开支范围包括:(1)办公费,(2)旅差费,(3)会议费,(4)接待费,包括外事接待费用,(5)邮电费,(6)交通费,(7)资料印制费,(8)临时人员工资,(9)零星购置费,(10)咨询费,(11)其他费用。

  五、项目管理费应本着节约使用的原则,合理安排,建立严格审批程序。对提取的管理费应按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单独列帐核算,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财政部门的检查监督,防止铺张浪费和违纪行为的发生。

  六、管理费上交办法:省财政厅可根据项目需要,在核定的范围内,确定每年应上交的数额。各项目应于每年2月1日和8月1日分两次,根据省财政厅通知的具体数额,按时向省财政厅上交项目管理费。

  七、各级项目办应于每年出具项目财务报告时,增加上报[项目管理费使用情况表],并在项目财务情况说明书中进行说明。

  八、省项目办应于每年度开始前两个月内,向省财政厅上报下一年度‘项目管理费使用预算’,以便省财政厅及时安排资金。在每一年度结束后六十天内,向省财政厅上报[项目管理费使用结算],由省财政厅审批,经审批的结算将抄送各项目单位。省项目办管理费应在预算内节约使用,不得超支。

  九、项目建设完成后,将对项目管理费使用情况进行清理。省项目管理费若有结余,将根据上交比例予以返还,十、各项目市若拖欠上交项目管理费,省财政厅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抵扣。

  十一、本办法解释权属浙江省财政厅。

  十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浙江城市开发项目管理费使用情况表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编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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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  目  ┃  期 初 数  ┃ 期 未 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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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年提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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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级使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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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上交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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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年支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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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工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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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办公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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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旅差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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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会议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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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接待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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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邮电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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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交通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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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资料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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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零星购置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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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其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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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年结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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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人:  复核:  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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