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价费[2005]204号
颁布时间:2005-08-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省级各幼儿园:
为规范幼儿教育收费行为,促进幼教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经研究,现就调整省级幼儿园收费标准,进一步规范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收费项目和标准(一)保育费。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所属幼儿园系统内保育费标准统一调整为日托每人每月300元,全托每人每月420元。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的保育费标准可以上述标准为基础上浮30%.其它幼儿园系统内保育费标准可以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所属幼儿园相应标准为基准价,在上下浮动20%的幅度内由幼儿园确定具体标准,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后执行。
省级幼儿园在满足本系统内职工幼儿入托前提下,可以按自愿原则招收系统外的幼儿,其保育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成本自主确定,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后执行。
(二)代管费。幼儿园代管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学期100元。代管费使用范围包括:必要的幼儿教材、幼儿配套用书、学习用品和班级活动费。
(三)困难班费。日托幼儿在7:30之前和17时以后需早送或晚接的,可收取困难班费。困难班费标准调整为早送每人每月10元、晚接每人每月10元。
(四)膳食费。幼儿膳食费包括幼儿餐费和必要的点心费,由幼儿园按实际发生费用计收,每月向幼儿家长公布账目。
二、有关收费管理规定(一)幼儿园保育费、困难班费、膳食费按月收取,也可根据幼儿家长要求按学期预收。学期初和学期末不足一个月的,保育费按日计算。代管费由幼儿园按学期预收,单独核算,期末列出清单向幼儿家长公布,多退少不补。
(二)除保育费、代管费、困难班费及膳食费外,幼儿园不得向家长另行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并应按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要求做好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公示工作。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票据,收费资金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报销规定调整和规范省级幼儿园收费后,家长报销保育费统一以各幼儿园系统内相应保育费标准为依据,具体为: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或第一胎为多胞胎子女的,按60%比例报销;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第二胎子女等,按40%报销;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一概不得享受报销政策。
幼儿入托按规定报销的费用,原则上由父母双方单位各负担一半。若一方无经济收入来源的,由另一方单位报销;在省内不同所在地工作或一方在省外工作的,由子女入托所在地一方单位报销。此项费用,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在“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一其他”或“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中列支;企业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
四、执行范围。本通知的执行范围为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所属幼儿园,省直属单位幼儿园,在杭军队、高校幼儿园。
五、执行时间。本通知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0]439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二00五年八月十七日